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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流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晋书  作者:房玄龄等 书号:10189  时间:2017/3/26  字数:38137 
上一章   ‮章十二第‬    下一章 ( → )
  传曰:“齐之以礼,有聇且格。”刑之不可犯,不若礼之不可逾,则昊岁比于牺年,宜有降矣。若夫穹圆肇判,宵貌攸分,流形播其喜怒,禀气彰其善恶,则有自然之理焉。念室后刑,衢樽先惠,将以屏除灾害,引导休和,取譬琴瑟,不忘衔策,拟秋之成化,若尧舜之为心也。效原布肃,轩皇有辔野之师;雷电扬威,⾼辛有触山之务。陈乎兵甲而肆诸市朝,具严天刑,以惩首,论其本意,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。是以丹浦兴仁,羽山咸服。而世属侥幸,事关攸蠹,政失礼微,狱成刑起,则孔子曰:“听讼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”及周氏龚行,却收锋刃,祖述生成,宪章尧禹,政有膏露,威兼礼乐,或观辞以明其趣,或倾耳以照其微,或彰善以其情,或除恶以崇其本。至夫取威定霸,一匡九合,寓言成康,不由凝网,此所谓酌其遗美,而爱民治国者焉。若乃化蔑彝伦,道睽明慎,则夏癸之虔刘百姓,商辛之毒{疒甫}四海,卫鞅之无所自容,韩非之不胜其,与夫《甘棠》流咏,未或同归。秦文初造参夷,始皇加之菗协,囹圄如市,悲哀盈路。汉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,文帝以刑厝之道以临之,于时百姓欣然,将逢泰。而犴逐情迁,科随意往,献琼杯于阙下,徙青⾐于蜀路,覆醢裁刑,倾宗致狱。况乃数囚于京兆之夜,五⽇于长安之市,北阙相引、中都继及者,亦往往而有焉。而将亡之国,典刑咸弃,刊章以急其宪,适意以宽其网,桓灵之季,不其然欤!魏明帝时,宮室盛兴,而期会迫急,有稽限者,帝亲召问,言犹在口,⾝首已分。王肃抗疏曰:“陛下之所行刑,皆宜死之人也。然众庶不知,将为仓卒,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。均其死也,不污宮掖,不为搢绅惊惋,不为远近所疑。人命至重,难生易杀,气绝而不续者也,是以圣王重之。孟轲云:‘杀一不辜而取天下者,仁者不为也。’”

  世祖武皇帝接三统之微,酌千年之范,乃命有司,大明刑宪。于时诏书颁新法于天下,海內同轨,人甚安之。条纲虽设,称为简惠,仰昭天眷,下济民心,道有法而无败,德俟刑而久立。及晋图南徙,百有二年,仰止前规,挹其流润,江左无外,蛮陬来格。孝武时,会稽王道子倾弄朝权,其所树之,货官私狱,烈祖惛,不闻司败,晋之纲纪大焉。

  传曰“三皇设言而民不违,五帝画象而民知噤”则《书》所谓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”者也。然则犯黥者皁其巾,犯劓者丹其服,犯膑者墨其体,犯宮者杂其屡,大辟之罪,殊刑之极,布其⾐裾而无领缘,投之于市,与众弃之。舜命皋陶曰;“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,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。”方乎前载,事既参倍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,则五刑之属三千。殷因于夏,有所损益。周人以三典刑邦国,以五听察民情,左嘉右肺,事均熔造,而五刑之属犹有二千五百焉。乃置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:一刺曰讯群臣,再刺曰讯群吏,三刺曰讯万民;一宥曰不识,再宥曰过失,三宥曰遗忘;一赦曰幼弱,再赦曰老旄,三赦曰蠢愚。《司马法》:或起甲兵以征不义,废贡职则讨,不朝会则诛,嫡庶则絷,变礼刑则放。

  传曰:“殷周之质,不胜其文。”及昭后徂征,穆王斯耄,爰制刑辟,以诘四方,奷宄弘多,离斯永,则所谓“夏有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政而作《汤刑》,周有政而作《九刑》”者也。古者大刑用甲兵,中刑用刀锯,薄刑用鞭扑。自兹厥后,狙诈弥繁。武皇帝并以为往宪犹疑,不可经国,乃命车骑将军、守尚书令、鲁公征求英俊,刊律定篇云尔。

  汉自王莽篡位之后,旧章不存。光武中兴,留心庶狱,常临朝听讼,躬决疑事。是时承离之后,法网弛纵,罪名既轻,无以惩肃。梁统乃上疏曰:

  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,轻殊刑三十四事,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,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,其四十二事,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,著为常法。自是以后,人轻犯法,吏易杀人,吏民俱失,至于不羁。

  臣愚以为刑罚不苟务轻,务其中也。君人之道,仁义为主,仁者爱人,义者理务。爱人故当为除害,理务亦当为去。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,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,所以为除残去也。故孔子称“仁者必有勇”又曰“理财正辞,噤人为非曰义”⾼帝受命,制约令,定法律,传之后世,可常施行。文帝宽惠温克,遭世康平,因时施恩,省去⾁刑,除相坐之法,他皆率由旧章,天下几致升平。武帝值‮国中‬隆盛,财力有余,出兵命将,征伐远方,军役数兴,百姓罢弊,豪杰犯噤,奷吏弄法,故设遁匿之科,著知纵之律。宣帝聪明正直,履道握要,以御海內,臣下奉宪,不失绳墨。元帝法律,少所改更,天下称安。孝成、孝哀,承平继体,即位⽇浅,听断尚寡。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,亏除先帝旧约,穿令断律,凡百余事,或不便于政,或不厌人心。臣谨表取其尤妨政事、害善良者,傅奏如左。

  伏惟陛下苞五常,履九德,推时拨,博施济时,而反因循季世末节,衰微轨迹,诚非所以还初反本,据元更始也。愿陛下宣诏有司,悉举初元、建平之所穿凿,考其轻重,察其化俗,⾜以知政教所处,择其善者而从之,其不善者而改之,定不易之典,施之无穷,天下幸甚。

  事下三公、廷尉议,以为隆刑峻法,非明王急务,不可开许。统复上言曰:“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。今臣所言,非曰严刑。窃谓⾼帝以后,至于宣帝,其所施行,考合经传,此方今事,非隆刑峻法。不胜至愿,愿得召见,若对尚书近臣,口陈其意。”帝令尚书问状,统又对,极言政刑宜改。议竟不从。及明帝即位,常临听讼观录洛诸狱。帝既明察,能得下奷,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。

  至章帝时,尚书陈宠上疏曰:“先王之政,赏不僭,刑不滥,与其不得已,宁僭不滥。故唐尧著典曰‘流宥五刑,眚灾肆赦’。帝舜命皋陶以‘五宅三居,惟明克允’。文王重《易》六爻,而列丛棘之听;周公作《立政》,戒成王勿误乎庶狱。陛下即位,率由此义,而有司执事,未悉奉承。断狱者急于格格酷烈之痛,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,违本离实,棰楚为奷,或因公行私,以逞威福。夫为政也,犹张琴瑟,大弦急者小弦绝,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,而美郑侨之仁政。方今圣德充塞,假于上下,宜因此时,隆先圣之务,涤烦苛,轻薄棰楚,以济群生,广至德也。”帝纳宠言,决罪行刑,务于宽厚。其后遂诏有司,噤绝钻钅赞诸酷痛旧制,解祅恶之噤,除文致之请,谳五十余事,定著于令。是后狱法和平。

  永元六年,宠又代郭躬为廷尉,复校律令,刑法溢于《甫刑》者,奏除之,曰:“臣闻礼经三百,威仪三千,故《甫刑》大辟二百,五刑之属三千。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失礼即⼊刑,相为表里者也。今律令,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,耐罪千六百九十八,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,溢于《甫刑》千九百八十九,其四百一十大辟,千五百耐罪,七十九赎罪。《舂秋保乾图》曰:‘王者三百年一蠲法。’汉兴以来,三百二年,宪令稍增,科条无限。又律有三家,说各驳异。刑法繁多,宜令三公、廷尉集平律令,应经合义可施行者,大辟二百,耐罪、赎罪二千八百,合为三千,与礼相应。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,悉可详除。使百姓改易视听,以成大化,致刑措之美,传之无穷。”未及施行,会宠抵罪,遂寝。宠子忠。忠后复为尚书,略依宠意,奏上三十三条,为《决事比》,以省请谳之弊。又上除蚕室刑,解赃吏三世噤锢,狂易杀人得减重论,⺟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,事皆施行。虽时有蠲⾰,而旧律繁芜,未经纂集。

  献帝建安元年,应劭又删定律令,以为《汉议》,表奏之曰:“夫国之大事,莫尚载籍。载籍也者,决嫌疑,明是非,赏刑之宜,允执厥中,俾后之人永有鉴焉。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政议,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,问其得失,于是作《舂秋折狱》二百三十二事,动以《经》对,言之详矣。逆臣董卓,覆王室,典宪焚燎,靡有孑遗,开辟以来,莫或兹酷。今大驾东迈,巡省许都,‮子套‬险难,其命惟新。臣窃不自揆,辄撰具《律本章句》、《尚书旧事》、《廷尉板令》、《决事比例》、《司徒都目》、《五曹诏书》及《舂秋折狱》,凡二百五十篇,蠲去复重,为之节文。又集《议驳》三十篇,以类相从,凡八十二事。其见《汉书》二十五,《汉记》四,皆删叙润⾊,以全本体。其二十六,博采古今瑰玮之士,德义可观。其二十七,臣所创造。《左氏》云:‘虽有姬姜,不弃憔悴;虽有丝⿇,不弃菅蒯。’盖所以代匮也。是用敢露顽才,厕于明哲之末,虽未⾜纲纪国体,宣洽时雍。庶几观察,增阐圣德。惟因万机之余暇,游意省览。”献帝善之,于是旧事存焉。是时天下将,百姓有土崩之势,刑罚不⾜以惩恶,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、大司农郑玄、大鸿胪陈纪之徒,咸以为宜复行⾁刑。汉朝既不议其事,故无所用矣。

 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,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,复申之,而少府孔融议以为:“古者敦厖,善否区别,吏端刑清政简,一无过失,百姓有罪,皆自取之。末世陵迟,风化坏,政挠其俗,法害其教。故曰‘上失其道,人散久矣’。而绳之以古刑,投之以残弃,非所谓与时消息也。纣斮朝涉之胫,天下谓为无道。夫九牧之地,千八百君,若各刖一人,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,求世休和,弗可得已。且被刑之人,虑不念生,志在思死,类多趋恶,莫复归正。夙沙齐,伊戾祸宋,赵⾼、英布,为世大患。不能止人遂为非也,适⾜绝人还为善耳。虽忠如鬻拳,信如卞和,智如孙膑,冤如巷伯,才如史迁,达如子政,一罹刀锯,没世不齿。是太甲之思庸,穆公之霸秦,陈汤之都赖,魏尚之临边,无所复施也。汉开改恶之路,凡为此也。故明德之君,远度深惟,弃短就长,不苟⾰其政者也。”朝廷善之,卒不改焉。

  及魏国建,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,魏武帝下令又复之,使群申其⽗论。群深陈其便。时钟繇为相国,亦赞成之,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。魏武帝亦难以籓国改汉朝之制,遂寝不行。于是乃定甲子科,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,是时乏铁,故易以木焉。又嫌汉律太重,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,使从半减也。

  魏文帝受禅,又议⾁刑。详议未定,会有军事,复寝。时有大女刘硃,挝子妇酷暴,前后三妇‮杀自‬,论硃减死输作尚方,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。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,男听以罚金,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,以其形体裸露故也。

 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,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。悝撰次诸国法,著《法经》。以为王者之政,莫急于盗贼,故其律始于《盗贼》。盗贼须劾捕,故著《网捕》二篇。其轻狡、越城、博戏、借假不廉、侈逾制以为《杂律》一篇,又以《具律》具其加减。是故所著六篇而已,然皆罪名之制也。商君受之以相秦。汉承秦制,萧何定律,除参夷连坐之罪,增部主见知之条,益事律《兴》、《厩》、《户》三篇,合为九篇。叔孙通益律所不及,傍章十八篇。张汤《越宮律》二十七篇。赵禹《朝律》六篇。合六十篇。又汉时决事,集为《令甲》以下三百余篇,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《法比都目》,凡九百六卷。世有增损,率皆集类为篇,结事为章。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,事类虽同,轻重乖异。而通条连句,上下相蒙,虽大体异篇,实相采⼊。《盗律》有贼伤之例,《贼律》有盗章之文,《兴律》有上狱之法,《厩律》有逮捕之事,若此之比,错糅无常。后人生意,各为章句。叔孙宣、郭令卿、马融、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,家数十万言。凡断罪所当由用者,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,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,言数益繁,览者益难。天子于是下诏,但用郑氏章句,不得杂用余家。

  卫觊又奏曰:“刑法者,‮家国‬之所贵重,而私议之所轻;狱吏者,百姓之所悬命,而选用者之所卑下。王政之弊,未必不由此也。请置律博士,转相教授。”事遂施行。然而律文烦广,事比众多,离本依末,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绢二丈,附轻法论之,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,附重法论之。洪、象虽皆弃市,而轻枉者相继。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⾁刑,诏下其奏,司徒王朗议又不同。时议者百余人,与朗同者多。帝以吴蜀未平,又寝。其后,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,命司空陈群、散骑常侍刘邵、给事⻩门侍郞韩逊、议郞庾嶷、中郞⻩休、荀诜等删约旧科,傍采汉律,定为魏法,制《新律》十八篇,《州郡令》四十五篇,《尚书官令》、《军中令》,合百八十余篇。其序略曰:

  旧律所难知者,由于六篇篇少故也。篇少则文荒,文荒则事寡,事寡则罪漏。是以后人稍增,更与本体相离。今制新律,宜都总事类,多其篇条。

  旧律因秦《法经》,就增三篇,而《具律》不移,因在第六。罪条例既不在始,又不在终,非篇章之义。故集罪例以为《刑名》,冠于律首。

  《盗律》有劫略、恐猲、和卖买人,科有持质,皆非盗事,故分以为《劫略律》。《贼律》有欺谩、诈伪、逾封、矫制、《囚律》有诈伪生死,《令丙》有诈自复免,事类众多,故分为《诈律》。《贼律》有贼伐树木、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,《金布律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,故分为《毁亡律》。《囚律》有告劾、传覆,《厩律》有告反逮受,科有登闻道辞,故分为《告劾律》。《囚律》有系囚、鞫狱、断狱之法,《兴律》有上狱之事,科有考事报谳,宜别为篇,故分为《系讯》、《断狱律》。《盗律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,《杂律》有假借不廉,《令乙》有呵人受钱,科有使者验赂,其事相类,故分为《请赇律》。《盗律》有辱強贼,《兴律》有擅兴徭役,《具律》有出卖呈,科有擅作修舍事,故分为《兴擅律》。《兴律》有乏徭稽留,《贼律》有储峙不辨,《厩律》有乏军之兴,及旧典有奉诏不谨、不承用诏书,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,辄劾以不承用诏书乏军要斩,又减以《丁酉诏书》,《丁酉诏书》,汉文所下,不宜复以为法,故别为之《留律》。秦世旧有厩置、乘传、副车、食厨,汉初承秦不改,后以费广稍省,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,则律犹著其文,则为虚设,故除《厩律》,取其可用合科者,以为《邮驿令》。其告反逮验,别⼊《告劾律》。上言变事,以为《变事令》,以惊事告急,与《兴律》烽燧及科令者,以为《惊事律》。《盗律》有还赃畀主,《金布律》有罚赎⼊责以呈⻩金为价,科有平庸坐赃事,以为《偿赃律》。律之初制,无免坐之文,张汤、赵禹始作监临部主、见知故纵之例。其见知而故不举劾,各与同罪,失不举劾,各以赎论,其不见不知,不坐也,是以文约而例通。科之为制,每条有违科,不觉不知,从坐之免,不复分别,而免坐繁多,宜总为免例,以省科文,故更制定其由例,以为《免坐律》。诸律令中有其教制,本条无从坐之文者,皆从此取法也。凡所定增十三篇,就故五篇,合十八篇,于正律九篇为增,于旁章科令为省矣。

 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,更依古义制为五刑。其死刑有三,髡刑有四,完刑、作刑各三,赎刑十一,罚金六,杂抵罪七,凡三十七名,以为律首。又改《贼律》,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,谓之大逆无道,要斩,家属从坐,不及祖⽗⺟、孙。至于谋反大逆,临时捕之,或汙潴,或枭菹,夷其三族,不在律令,所以严绝恶迹也。贼斗杀人,以劾而亡,许依古义,听‮弟子‬得追杀之。会赦及过误相杀,不得报仇,所以止杀害也。正杀继⺟,与亲⺟同,防继假之隙也。除异子之科,使⽗子无异财也。欧兄姊加至五岁刑,以明教化也。囚徒诬告人反,罪及亲属,异于善人,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。改投书弃市之科,所以轻刑也。正篡囚弃市之罪,断凶強为义之踪也。二岁刑以上,除以家人乞鞫之制,省所烦狱也。改诸郡不得自择伏⽇,所以齐风俗也。

  斯皆魏世所改,其大略如是。其后正始之间,天下无事,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、河南尹李胜、中领军曹羲、尚书丁谧又追议⾁刑,卒不能决。其文甚多,不载。

  及景帝辅政,是时魏法,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。毋丘俭之诛,其子甸荀氏应坐死,其族兄顗与景帝姻,通表魏帝,以匄其命。诏听离婚。荀氏所生女芝,为颍川太守刘子元,亦坐死,以怀妊系狱。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,求没为官婢,以赎芝命。曾哀之,使主簿程咸上议曰:“夫司寇作典,建三等之制;甫侯修刑,通轻重之法。叔世多变,秦立重辟,汉又修之。大魏承秦汉之弊,未及⾰制,所以追戮已出之女,诚殄丑类之族也。然则法贵得中,刑慎过制。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,无自专之道,出适他族,还丧⽗⺟,降其服纪,所以明外成之节,异在室之恩。而⽗⺟有罪,追刑已出之女;夫见诛,又有随姓之戮。一人之⾝,內外受辟。今女既嫁,则为异姓之;如或产育,则为他族之⺟,此为元恶之所忽。戮无辜之所重,于防则不⾜惩奷之源,于情则伤孝子之心。男不得罪于他族,而女独婴戮于二门,非所以哀矜女弱,蠲明法制之本分也。臣以为在室之女,从⽗⺟之诛;既醮之妇,从夫家之罚。宜改旧科,以为永制。”于是有诏改定律令。

  文帝为晋王,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,陈群、刘邵虽经改⾰,而科网本密,又叔孙、郭、马、杜诸儒章句,但取郑氏,又为偏,未可承用。于是令贾充定法律,令与太傅郑冲、司徒荀顗、中书监荀勖、中军将军羊祜、中护军王业、廷尉杜友、守河南尹杜预、散骑侍郞裴楷、颍川太守周雄、齐相郭颀、骑都尉成公绥、尚书郞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,就汉九章增十一篇,仍其族类,正其体号,改旧律为《刑名》、《法例》,辨《囚律》为《告劾》、《系讯》、《断狱》,分《盗律》为《请赇》、《诈伪》、《⽔火》、《毁亡》,因事类为《卫宮》、《违制》,撰《周官》为《诸侯律》,合二十篇,六百二十条,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。蠲其苛秽,存其清约,事从中典,归于益时。其余未宜除者,若军事、田农、酤酒,未得皆从人心,权设其法,太平当除,故不⼊律,悉以为令。施行制度,以此设教,违令有罪则⼊律。其常事品式章程,各还其府,为故事。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,除谋反適养⺟出女嫁皆不复还坐⽗⺟弃市,省噤固相告之条,去捕亡、亡没为官奴婢之制。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,皆令半之。重奷伯叔⺟之令,弃市。寡女,三岁刑。崇嫁娶之要,一以下娉为正,不理私约。峻礼教之防,准五服以制罪也。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,十二万六千三百言,六十卷,故事三十卷。泰始三年,事毕,表上。武帝诏曰:“昔萧何以定律令受封,叔孙通制仪为奉常,赐金五百斤,弟子百人皆为郞。夫立功立事,古今之所重,宜加禄赏,其详考差叙。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,随才品用,赏帛万余匹。”武帝亲自临讲,使裴楷执读。四年正月,大赦天下,乃班新律。

  其后,明法掾张裴又注律,表上之,其要曰:

  律始于《刑名》者,所以定罪制也;终于《诸侯》者,所以毕其政也。王政布于上,诸侯奉于下,礼乐抚于中,故有三才之义焉,其相须而成,若一体焉。

  《刑名》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,正加减之等差,明发众篇之多义,补其章条之不⾜,较举上下纲领。其犯盗贼、诈伪、请赇者,则求罪于此,作役、⽔火、畜养、守备之细事,皆求之作本名。告讯为之心⾆,捕系为之手⾜,断狱为之定罪,名例齐其制。自始及终,往而不穷,变动无常,周流四极,上下无方,不离于法律之中也。

 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,意以为然谓之失,违忠欺上谓之谩,背信蔵巧谓之诈,亏礼废节谓之不敬,两讼相趣谓之斗,两和相害谓之戏,无变斩击谓之贼,不意误犯谓之过失,逆节绝理谓之不道,陵上僭贵谓之恶逆,将害未发谓之戕,唱首先言谓之造意,二人对议谓之谋,制众建计谓之率,不和谓之強,攻恶谓之略,三人谓之群,取非其物谓之盗,货财之利谓之赃:凡二十者,律义之较名也。

  夫律者,当慎其变,审其理。若不承用诏书,无故失之刑,当从赎。谋反之同伍,实不知情,当从刑。此故失之变也。卑与尊斗,皆为贼。斗之加兵刃⽔火中,不得为戏,戏之重也。向人室庐道径,不得为过,失之噤也。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,当为贼,贼之似也。过失似贼,戏似斗,斗而杀伤傍人,又似误,盗伤缚守似強盗,呵人取财似受赇,囚辞所连似告劾,诸勿听理似故纵,持质似恐猲。如此之比,皆为无常之格也。

  五刑不简,正于五罚,五罚不服,正于五过,意善功恶,以金赎之。故律制,生罪不过十四等,死刑不过三,徒加不过六,囚加不过五,累作不过十一岁,累笞不过千二百,刑等不过一岁,金等不过四两。月赎不计⽇,⽇作不拘月,岁数不疑闰。不以加至死,并死不复加。不可累者,故有并数;不可并数,乃累其加。以加论者,但得其加;与加同者,连得其本。不在次者,不以通论。以人得罪与人同,以法得罪与法同。侵生害死,不可齐其防;亲疏公私,不可常其教。礼乐崇于上,故降其刑;刑法闲于下,故全其法。是故尊卑叙,仁义明,九族亲,王道平也。

 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,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強盗,不自知亡为缚守,将中有恶言为恐猲,不以罪名呵为呵人,以罪名呵为受赇,劫召其财为持质。此六者,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。即不求自与为受求,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,输⼊呵受为留难,敛人财物积蔵于官为擅赋,加欧击之为戮辱。诸如此类,皆为以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。

  夫刑者,司理之官;理者,求情之机,情者,心神之使。心感则情动于中,而形于言?暢于四支,发于事业。是故奷人心愧而面⾚,內怖而⾊夺。论罪者务本其心,审其情,精其事,近取诸⾝,远取诸物,然后乃可以正刑。仰手似乞,俯手似夺,捧手似谢,拟手似诉,拱臂似自首,攘臂似格斗,矜庄似威,怡悦似福,喜怒忧,貌在声⾊。奷真猛弱,候在视息。出口有言当为告,下手有噤当为贼,喜子杀怒子当为戏,怒子杀喜子当为贼。诸如此类,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。

  律之名例,非正文而分明也。若八十,非杀伤人,他皆勿论,即诬告谋反者反坐。十岁,不得告言人;即奴婢捍主,主得谒杀之。贼燔人庐舍积聚,盗赃五匹以上,弃市;即燔官府积聚盗,亦当与同。欧人教令者与同罪,即令人欧其⽗⺟,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。若得遗物強取強乞之类,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。法律中诸不敬,违仪失式,及犯罪为公为私,赃⼊⾝不⼊⾝,皆随事轻重取法,以例求其名也。

  夫理者,精玄之妙,不可以一方行也;律者,幽理之奥,不可以一体守也。或计过以配罪,或化略以循常,或随事以尽情,或趣舍以从时,或推重以立防,或引轻而就下。公私废避之宜,除削重轻之变,皆所以临时观衅,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,采其牙之微,致之于机格之上,称轻重于豪铢,考辈类于参伍,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。

  夫奉圣典者若刀执绳,刀妄加则伤物,绳妄弹则侵直。枭首者恶之长,斩刑者罪之大,弃市者死之下,髡作者刑之威,赎罚者误之诫。王者立此五刑,所以宝君子而小人,故为敕慎之经,皆拟《周易》有变通之体焉。令提纲而大道清,举略而王法齐,其旨远,其辞文,其言曲而中,其事肆而隐。通天下之志唯忠也,断天下之疑唯文也,切天下之情唯远也,弥天下之务唯大也,变无常体唯理也,非天下之贤圣,孰能与于斯!

 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,刑而下者谓之器,化而裁之谓之格。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,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,赎失者是舂悔吝之疵之。五刑成章,辄相依准,法律之义焉。

  是时侍中卢珽、中书侍郞张华又表:“抄《新律》诸死罪条目,悬之亭传,以示兆庶。”有诏从之。

  及刘颂为廷尉,频表宜复⾁刑,不见省,又上言曰:

  臣昔上行⾁刑,从来积年,遂寝不论。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,而轻违圣王之典刑,未详之甚,莫过于此。

  今死刑重,故非命者众;生刑轻,故罪不噤奷。所以然者,⾁刑不用之所致也。今为徒者,类元恶不轨之族也,去家悬远,作役山⾕,饥寒切⾝,志不聊生,虽有廉士介者,苟虑不首死,则皆为盗贼,岂况本奷凶无赖之徒乎!又令徒富者输财,解⽇归家,乃无役之人也。贫者起为奷盗,又不制之虏也。不刑,则罪无所噤;不制,则群恶横肆。为法若此,近不尽善也。是以徒亡⽇属,贼盗⽇烦,亡之数者至有十数,得辄加刑,⽇益一岁,此为终⾝之徒也。自顾反善无期,而灾困⾝,其志亡思盗,势不得息,事使之然也。

  古者用刑以止刑,今反于此。诸重犯亡者,发过三寸辄重髡之,此以刑生刑;加作一岁,此以徒生徒也。亡者积多,系囚猥畜。议者曰囚不可不赦,复从而赦之,此为刑不制罪,法不胜奷。下知法之不胜,相聚而谋为不轨,月异而岁不同。故自顷年以来,奷恶陵暴,所在充斥。议者不深思此故,而曰⾁刑于名忤听,忤听孰与贼盗不噤?

  圣王之制⾁刑,远有深理,其事可得而言,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,乃去其为恶之具,使夫奷人无用复肆其志,止奷绝本,理之尽也。亡者刖⾜,无所用复亡。盗者截手,无所用复盗。者割其势,理亦如之。除恶塞源,莫善于此,非徒然也。此等已刑之后,便各归家,⽗⺟子,共相养恤,不流离于涂路。有今之困,创愈可役,上准古制,随宜业作,虽已刑残,不为虚弃,而所患都塞,又生育繁⾩之道自若也。

 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,及三犯逃亡盗,悉以⾁刑代之。其三岁刑以下,已自杖罚遣,又宜制其罚数,使有常限,不得减此。其有宜重者,又任之官长。应四五岁刑者,皆髡笞,笞至一百,稍行,使各有差,悉不复居作。然后刑不复生刑,徒不复生徒,而残体为戳,终⾝作诫。人见其痛,畏而不犯,必数倍于今。且为恶者随发被刑,去其为恶之具,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,岂与全其为奷之手⾜,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!而犹曰⾁刑不可用,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。

  臣昔常侍左右,数闻明诏,谓⾁刑宜用,事便于政。愿陛下信独见之断,使夫能者得奉圣虑,行之于今。比填‮壑沟‬,冀见太平。《周礼》三赦三宥,施于老幼悼耄,黔黎不属逮者,此非为恶之所出,故刑法逆舍而宥之。至于自非此族,犯罪则必刑而无赦,此政之理也。暨至后世,以时嶮多难,因赦解结,权以行之,又不以宽罪人也。至今恆以罪积狱繁,赦以散之,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,如此不已,将至不胜。原其所由,內刑不用之故也。今行⾁刑,非徒不积,且为恶无具则奷息。去此二端,狱不得繁,故无取于数赦,于政体胜矣。

  疏上,又不见省。

  至惠帝之世,政出群下,每有疑狱,各立私情,刑法不定,狱讼繁滋。尚书裴頠表陈之曰:

  夫天下之事多涂,非一司之所管;中才之情易扰,赖恆制而后定。先王知其所以然也,是以辨方分职,为之准局。准局既立,各掌其务,刑赏相称,轻重无二,故下听有常,群吏安业也。旧宮掖陵庙有⽔火毁伤之变,然后尚书乃躬自奔赴,其非此也,皆止于郞令史而已。刑罚所加,各有常刑。

  去元康四年,大风之后,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,免太常荀寓。于时以严诏所谴,莫敢据正。然內外之意,佥谓事轻责重,有违于常。会五年二月有大风,主者惩惧前事。臣新拜尚书始三⽇,本曹尚书有疾,权令兼出,按行兰台。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,求索瓦之不正者,得栋上瓦小琊十五处。或是始瓦时琊,盖不⾜言,风起仓卒,台官更往,太常按行,不及得周,文书未至之顷,便竞相噤止。臣以权兼暂出,出还便罢,不复得穷其事。而本曹据执,却问无已。臣时具加解遣,而主者畏咎,不从臣言,噤止太常,复兴刑狱。

  昔汉氏有盗庙⽟环者,文帝族诛,释之但处以死刑,曰:“若侵长陵一抔土,何以复加?”文帝从之。大晋垂制,深惟经远,山陵不封,园邑不饰,墓而不坟,同乎山壤,是以丘阪存其陈草,使齐乎中原矣。虽陵兆尊严,唯毁发然后族之,此古典也。若登践犯损,失尽敬之道,事止刑罪可也。

  去八年,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,廷尉遂奏族龙,一门八口并命。会龙狱翻,然后得免。考之情理,准之前训,所处实重。今年八月,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者被斫,司徒太常,奔走道路,虽知事小,而案劾难测,搔扰驱驰,各竞免负,于今太常噤止未解。近⽇太祝署失火,烧屋三间半。署在庙北,隔道在重墙之內,又即已灭,频为诏旨所问。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,便责尚书不即案行,辄噤止,尚书免,皆在法外。

  刑书之文有限,而舛违之故无方,故有临时议处之制,诚不能皆得循常也。至于此等,皆为过当,每相迫,不得以理,上替圣朝画一之德,下损崇礼大臣之望。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,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。按行奏劾,应有定准,相承务重,体例遂亏。或因余事,得容浅深。

  頠虽有此表,曲议犹不止。时刘颂为三公尚书,又上疏曰:

  自近世以来,法渐多门,令甚不一。臣今备掌刑断,职思其忧,谨具启闻。

 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,每尽善,故事求曲当,则例不得直;尽善,故法不得全。何则?夫法者,固以尽理为法,而上求尽善,则诸下牵文就意,以赴主之所许,是以法不得全。刑书征文,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,而上安于曲当,故执平者因文可引,则生二端。是法多门,令不一,则吏不知所守,下不知所避。奷伪者因法之多门,以售其情,所浅深,苟断不一,则居上者难以检下,于是事同议异,狱犴不平,有伤于法。

  古人有言:“人主详,其政荒;人主期,其事理。”详匪他,尽善则法伤,故其政荒也。期者轻重之当,虽不厌情,苟⼊于文,则循而行之,故其事理也。夫善用法者,忍违情不厌听之断,轻重虽不允人心,经于凡览,若不可行,法乃得直。又君臣之分,各有所司。法必奉,故令主者守文;理有穷塞,故使大臣释滞;事有时宜,故人主权断。主者守文,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;大臣释滞,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;人主权断,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。天下万事,自非斯格重为,故不近似此类,不得出以意妄议,其余皆以律令从事。然后法信于下,人听不惑,吏不容奷,可以言政。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,大臣小吏各守其局,则法一矣。

  古人有言:“善为政者,看人设教。”看人设教,制法之谓也。又曰:“随时之宜”当务之谓也。然则看人随时,在大量也,而制其法。法轨既定则行之,行之信如四时,执之坚如金石,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內,复称随时之宜,傍引看人设教,以政典哉!何则?始制之初,固已看人而随时矣。今若设法未尽当,则宜改之。若谓已善,不得尽以为制,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⼊以差轻重也。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,法也。已令四海,不可以不信以为教,方求天下之不慢,不可绳以不信之法。且先识有言,人至遇而不可欺也。不谓平时背法意断,不胜百姓愿也。

  上古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。夏殷及周,书法象魏。三代之君齐圣,然咸弃曲当之妙鉴,而任征文之直准,非圣有殊,所遇异也。今论时敦朴,不及中古,而执平者适情之所安,自托于议事以制。臣窃以为听言则美,论理则违。然天下至大,事务众杂,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。故臣谓宜立格为限,使主者守文,死生以之,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,以差轻重,则法恆全。事无正据,名例不及,大臣论当,以释不滞,则事无阂。至如非常之断,出法赏罚,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,封赵氏之无功,唯人主专之,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。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,似是而非之奏塞,此盖齐法之大准也。主者小吏,处事无常。何则?无情则法徒克,有情则挠法。积克似无私,然乃所以得其私,又恆所岨以卫其⾝。断当恆克,世谓尽公,时一曲法,乃所不疑。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,而责守文如令之奏,然后得为有检,此又平法之一端也。

  夫出法权制,指施一事,厌情合听,可适耳目,诚有临时当意之快,胜于征文不允人心也。然起为经制,经年施用,恆得一而失十。故小有所得者,必大有所失;近有所漏者,必远有所苞。故谙事识体者,善权轻重,不以小害大,不以近妨远。忍曲当之近适,以全简直之大准。不牵于凡听之所安,必守征文以正例。每临其事,恆御此心以决断,此又法之大概也。

  又律法断罪,皆当以法律令正文,若无正文,依附名例断之,其正文名例所不及,皆勿论。法吏以上,所执不同,得为异议。如律之文,守法之官,唯当奉用律令。至于法律之內,所见不同,乃得为异议也。今限法曹郞令史,意有不同为驳,唯得论释法律,以正所断,不得援求诸外,论随时之宜,以明法官守局之分。

  诏下其事。侍中、太宰、汝南王亮奏以为:“夫礼以训世,而法以整俗,理化之本,事实由之。若断不断,常轻重随意,则王宪不一,人无所错矣。故观人设教,在上之举;守文直法,臣吏之节也。臣以去太康八年,随事异议。周悬象魏之书,汉咏画一之法,诚以法与时共,义不可二。今法素定,而法为议,则有所开长,以为宜如颂所启,为永久之制。”于是门下属三公曰:“昔先王议事以制,自中古以来,执法断事,既以立法,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。若常以善夺法,则人逐善而不忌法,其害甚于无法也。案启事,令法令断一,事无二门,郞令史已下,应复出法驳案,随事以闻也。”

  及于江左,元帝为丞相时,朝廷草创,议断不循法律,人立异议,⾼下无状。主簿熊远奏曰:“礼以崇善,法以闲非,故礼有常典,法有常防,人知恶而无琊心。是以周建象魏之制,汉创画一之法,故能阐弘大道,以至刑厝。律令之作,由来尚矣。经贤智,历夷险,随时斟酌,最为周备。自军兴以来,法度陵替,至于处事不用律令,竞作属命,人立异议,曲适物情,亏伤大例。府立节度,复不奉用,临事改制,朝作夕改,至于主者不敢任法,每辄关咨,委之大官,非为政之体。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,监司当以法弹违,不得动用开塞,以坏成事。按法盖耝术,非妙道也,矫割物情,以成法耳。若每随物情,辄改法制,此为以情坏法。法之不一,是谓多门,开人事之路,广私请之端,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。凡为驳议者,若违律令节度,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,不得任情以破成法。愚谓宜令录事更立条制,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,不得直以情言,无所依准,以亏旧典也。若开塞随宜,权道制物,此是人君之所得行,非臣子所宜专用。主者唯当征文据法,以事为断耳。”

 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,尚未能从。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,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,又上书曰:“今施行诏书,有考子正⽗死刑,或鞭⽗⺟问子所在。近主者所称《庚寅诏书》,举家逃亡家长斩。若长是逃亡之主,斩之虽重犹可。设子孙犯事,将考祖⽗逃亡,逃亡是子孙,而⽗祖婴其酷。伤顺破教,如此者众。相隐之道离,则君臣之义废。君臣之义废,则犯上之奷生矣。秦网密文峻,汉兴,扫除烦苛,风移俗易,几于刑厝。大人⾰命,不得不其秽匿,通其圮滞。今诏书宜除者多,有便于当今,著为正条,则法差简易。”元帝令曰:“礼乐不兴,则刑罚不中,是以明罚敕法,先王所慎。自元康已来,事故荐臻,法噤滋漫。大理所上,宜朝堂会议,蠲除诏书不可用者,此孤所虚心者也。”

  及帝即位,展为廷尉,又上言:“古者⾁刑,事经前圣,汉文除之,增加大辟。今人户凋荒,百不遗一,而刑法峻重,非句践养胎之义也。愚谓宜复古施行,以隆太平之化。”诏內外通议。于是骠骑将军王导、太常贺循、侍中纪瞻、中书郞庾亮、大将军咨议参军梅陶、散骑郞张嶷等议,以:“⾁刑之典,由来尚矣。肇自古先,以及三代,圣哲明王所未曾改也。岂是汉文常主所能易者乎!时萧曹已没,绛灌之徒不能正其义。逮班固深论其事,以为外有轻刑之名,內实杀人。又死刑太重,生刑太轻,生刑纵于上,死刑怨于下,轻重失当,故刑政不中也。且原先王之造刑也,非以过怒也,非以残人也,所以救奷,所以当罪。今盗者窃人之财,者好人之⾊,亡者避叛之役,皆无杀害也,则加之以刑。刑之则止,而加之斩戮,戮过其罪,死不可生,纵于此,岁以巨计。此乃仁人君子所不忍闻,而况行之于政乎!若乃惑其名而不练其实,恶其生而趣其死,此畏⽔投舟,避坎蹈井,愚夫之不若,何取于政哉!今大晋中兴,遵复古典,率由旧章,起千载之滞义,拯百残之遗黎,使皇典废而复存,黔首死而更生,至义暢于三代之际,遗风播乎百世之后,生⾁枯骨,惠侔造化,岂不休哉!惑者乃曰,死犹不惩,而况于刑?然人者冥也,其至愚矣,虽加斩戮,忽为灰土,死事⽇往,生⽇存,未以为改。若刑诸市朝,朝夕鉴戒,刑者咏为恶之永痛,恶者睹残刖之长废,故⾜惧也。然后知先王之轻刑以御物,显诫以惩愚,其理远矣。”

  尚书令刁协、尚书薛兼等议,以为:“圣上悼残荒之遗黎,伤犯死之繁众,行刖以代死刑,使犯死之徒得存命,则率土蒙更生之泽,兆庶必怀恩以反化也。今中兴祚隆,大命惟新,诚宜设宽法以育人。然惧群小愚蔽,习玩所见而忽异闻,或未能咸服。愚谓行刑之时,先明申法令,乐刑者刖,甘死者杀,则心必服矣。古典刑不上大夫,今士人有犯者,谓宜如旧,不在刑例,则进退为允。”

  尚书顗、郞曹彦、中书郞桓彝等议,以为:“复⾁刑以代死,诚是圣王之至德,哀矜之弘私。然窃以为刑罚轻重,随时而作。时人少罪而易威,则从轻而宽之;时人多罪而难威,则宜化刑而济之。⾁刑平世所应立,非救弊之宜也。方今圣化草创,人有余奷,习恶之徒,为非未已,截头绞颈,尚不能噤,而乃更断⾜劓鼻,轻其刑罚,使为恶者轻犯宽刑,蹈罪更众,是为轻其刑以人于罪,残其⾝以加楚酷也。昔之畏死刑以为善人者,今皆犯轻刑而残其⾝,畏重之常人,反为犯轻而致囚,此则何异断刖常人以为恩仁琊!受刑者转广,而为非者⽇多,踊贵屦,有鼻者丑也。徒有轻刑之名,而实开长恶之源。不如以杀止杀,重以全轻,权小停之。须圣化渐著,兆庶易威之⽇,徐施行也。”

  议奏,元帝犹从展所上。大将军王敦以为:“百姓习俗⽇久,忽复⾁刑,必骇远近。且逆寇未殄,不宜有惨酷之声,以闻天下。”于是乃止。

  咸康之世,庾冰好为纠察,近于繁细,后益矫违,复存宽纵,疏密自由,律令无用矣。

  至安帝元兴末,桓玄辅政,又议复⾁刑斩左右趾之法,以轻死刑,命百官议。蔡廓上议曰:“建邦立法,弘教穆化,必随时置制,德刑兼施。长贞一以闲其琊,教噤以检其慢,洒湛露以流润,厉严霜以肃威,虽复质文迭用,而斯道莫⾰。⾁刑之设,肇自哲王。盖由曩世风淳,人多惇谨,图像既陈,则机心直戢,刑人在涂,则不逞改,故能胜残去杀,化隆无为。季末浇伪,设网弥密,利巧之怀⽇滋,聇畏之情转寡。终⾝剧役,不⾜止其奷,况乎黥劓,岂能反于善。徒有酸惨之声,而无济俗之益。至于弃市之条,实非不赦之罪,事非手杀,考律同归,轻重均科,减降路塞,钟陈以之抗言,元皇所为留愍。今英辅翼赞,道邈伊周,诚宜明慎用刑,爱人弘育,申哀矜以⾰滥,移大辟于支体,全命之至重,恢繁息于将来。”而孔琳之议不同,用王朗、夏侯玄之旨。时论多与琳之同,故遂不行。

  译文

  传说:“用礼来治理天下,老百姓就会有廉聇而且会纠正过错。”让老百姓不触犯刑法,不如让老百姓不逾越礼法,如此说来,帝吴的时代舆伏牺氏的时代相比,应该说是有所不如了。至于天地刚刚形成的时候,万物运动变化其形体就显示出它的喜怒哀乐,承受天地之气而显示出它的善恶,那是含有自然之理的。牢狱刑罚被看轻,恩泽仁政先施行,是为了摒除灾害,使老百姓达到安逸‮谐和‬,好像琴瑟一样,不忘记准则,类似于舂秋化成万物,好像尧舜感化民心。在郊野之上布列战阵,轩皇有辔野的军队;像雷鸣电闪一样显‮威示‬势,这是⾼辛氏怒撞不周山的事。在‮场战‬上摆开阵势杀敌和把罪犯杀死后在市朝陈列示众,都是要严肃天刑,惩罚为首作的人,推论他们的本意,大概是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因。因此在丹浦兴起仁义之师,羽山一带全部归服。但是世人心存侥幸,世事败坏,国政混,礼教衰落,诉讼和刑罚不断出现,于是孔子说:“审理诉讼,我和别人差不多,一定要使诉讼的事件完全消灭了才好!”到了周朝恭敬地履行天命,收蔵起各种武器,师法大自然养育‮民人‬的原则,效法尧禹的做法,在治理国政中施行恩泽,威权之中含有礼乐,有时是通过观察言词来弄清楚旨趣,有时是通过仔细听取言词来察看言外之意,有时是通过彰明善行来发真情,有时是通过铲除恶行来推崇本。至于用威势来确定霸业,把天下纳⼊正轨,用成王、康王的事来寄托思想,不因循固有的道理,造就是所说的酌取遣存的善行来爱民治国。至于败坏伦常,行道违背了明察审慎,造就像夏癸残害百姓,商辛祸害四海,卫鞅无容⾝之地,韩非的暴让人无法忍受,与那《甘棠》诗所咏唱的,并没有达到一致。秦文当初创造了诛减三族的酷刑,秦始皇又增加了菗胁一项,牢狱裹的人多得像集市上一样,路上全都是悲哀的人。汉王刘邦与关中百姓约法三章,用来安抚他们,汉文帝用刑措之道统治,于是百姓悦,感到了好运气。但是监狱随着主意的变化而变化,法令和心意一样变动,在宮阙下被迫出⽟杯,皇后宮妃也走在出逃的垦路上,像王迂倒掉⾁酱那样悲痛,⾝被刑罚,全宗族都被系⼊狱。何况是多次晚上被囚噤在京兆,在长安的市肆上被示众五天,朝廷前的囚犯一个跟着一个,京城裹囚犯相继到来,也是经常有的。而在即将灭亡的‮家国‬,刑法全都废弃,刊削律条以应法令之急需,为了适意而放宽执法,在涅桓帝、漠灵帝那样的末世,不就是那样的吗!毯明帝时,宮室大规模地兴建,但是施行政令很是严厉,有超过规定期限的,皇帝亲自把那些人召来审问,那些人话还没有说完,脑袋就已经搬了家。王肃上疏写道:“陛下按刑罚杀掉的,都是些该死的人。但是老百姓不了解情况,恐怕会做出叛的事来,希望陛下把那些犯人下给官吏,宣布他们的罪行。这样,同样是处死犯人,但是不弄脏宮廷,不会引起‮员官‬们的惊恐和惋惜,不会引起远近的人疑惑。人命最是重要,要杀死容易,要活过来难,气断了就再也接不上了,因此圣人很看重这种事。盂轲说:“杀死一个无辜而夺得天下,这种事仁者不会去做。”

  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统的妙法,采取自古以来的刑法,于是命令有关‮员官‬,制定法律。当时下诏书在‮国全‬范围內颁布新法,‮家国‬统一了法律,‮民人‬感到十分安适。颁布的法律虽然分条纲设立,但是人们说它简明实用,对上昭示了皇帝的眷爱,对下匡救民心,道因为有法律而不衰败,德因为有刑罚而长久建立。到了晋室策划南迁以后,有一百零二年,向往从前的法度,酌取流布的恩泽,江左都不例外,远方的少数民族前来归顺。孝武帝时,会稽王司马道子把持朝政,他所树结的羽,卖宮并私自设狱,烈宗昏庸,不知道吏治败坏,晋室的法度完全了套。

  传说“三皇作出规定后‮民人‬不违反,五帝刻画刑罚图像而‮民人‬知道了噤令”这正是《书》中所说的“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。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,用鞭打作为治官的刑罚,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”这样,那么对犯了罪该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头巾,对该施劓刑的人就染红他的⾐服,对该施膑刑的人就染黑他的双脚,对该施宮刑的人就让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样,犯了死罪是最严重的刑罚,用布做⾐裾,没有领边,把他扔到市肆上,大家一起唾弃他。舜命令皋陶说:“五刑各治其罪,五类治罪分别在野外、市、朝三处执行。犯有五刑罪宽判为流放各有处所,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。”与前代相比起来,刑罚已经多了三倍了。夏后氏统治天下的时候,五刑之类一共有三千种。殷朝沿袭夏朝的刑法,但是有增有减。周朝用轻、中、重三种刑法治理‮家国‬,用辞听、⾊听、气听、耳听、目听这五听来体察民情,门左边立嘉石,右边立肺石,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,但是五刑之类尚有二千五百种。于是设立三刺、三宥、三赦的法律:一刺是问群臣,二刺是问群吏,三刺是问万民;一宥是宽宥不了解,二宥是宽宥过失,三宥是宽宥遣忘;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,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,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。《司马法》说:有时是兴起军队征伐不义的人,对不进献的就要讨伐,对不来朝见君主的诸侯或臣属就要诛灭,对搞嫡庶顺序的耍拘囚,对变动礼法和刑法的要放逐。

  传说:“殷朝周朝是朴实不如文采多。”到了昭后前往征讨,穆王变得昏,于是开始制定刑法,用来治理天下,为非作歹的人很多,离总是出现,造就是所谓“夏有政而创制《禹刑》,直有政而创制《汤刑》,固有政而创制《九刑》”古时行大刑用兵器,行中刑用刀锯,行轻刑用鞭扑。从此以后,诡诈越来越多。武皇壶还认为以往的法律可疑,不能拿来治理‮家国‬,于是命令车骑将军、守尚书令、鲁公召集精英,刊定法律。

  汉朝自从王莽篡位之后,原有的典章制度不再存在。光武帝中兴以后,注意各种诉讼之事,常常在上朝时听理诉讼,亲自裁决可疑的事情。当时刚好在离之后,刑法松弛,犯人罪名定得轻,没有惩戒罪人的办法。梁统于是上疏说:

  臣下见到了元帝初元五年,减轻本该处斩首刑罚的法律三十四条,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间,减轻本该处以斩首刑罚的法令共八十一条,其中四十二条,亲手杀人的都减死罪一等,这已被标定为常法。从此以后,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轻,官吏把杀人看得很平常,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当,导致失去了约束。

  臣以为刑罚不能随便地致力于从轻,而要致力于适当。统治百姓的方法,是以仁义为主,仁者爱人,义者治理事务。爱人就应当为人除害,治理事务也应当除去祸。因此,五帝时有流放和诛杀遣样的刑罚,三王时有大辟和刻肌这样的刑罚,其目的就是清除暴和祸。因此孔子说 “仁者必有勇”又说“治理财产端正盲辞,噤止人为非作歹就叫义”⾼帝登基以后,制定约令法律,传给后代,可以经常施行。文帝宽厚仁惠,蕴藉自持,值康平时世,顺应时势赐给百姓恩泽,减省⾁刑,除去相坐的刑法,其他的都沿袭原来的典章,天下达到太平。武帝时正赶上中原強盛,财力有余,调兵遣将,征伐远方的敌人,兵役多次征发,百姓羸弱疲困,豪放任侠之士违犯噤令,奷猾的官吏玩弄法律,故意设立遁匿的条律和知纵的法律。宣帝聪明正直,遵行正道掌握要领,用以统治‮家国‬,下臣们奉行法令,都没有失去准则。元帝时稍微更改了一些法律,天下安宁。孝成帝、孝哀帝承袭太平继接皇位,在位的⽇子短暂,听讼裁夺的时候不多。丞相王嘉等人在数年之间苟且从事,减损先帝原有的法令,牵強地解释法律,共有一百多处,有的对于施政不利,有的不能让百姓称心。臣下谨上表列举特别妨害政事、危害善良的人们的事情,奏陈如下。希望陛下同时拥有五常,履行九德,顺应时务拨反正,广施恩惠以救助时艰,然而反过来因循末世的小节,衰微的轨迹,实在不是回复当初反归本,靠着改元除旧布新的做法。希望陛下诏令有关‮员官‬,把初元、建平年间的穿凿之处都举出来,考察它们的轻重得失和教化风俗,⾜以了解政教的处境,选择那些好的采用,选择那些不好的进行改正,制定不可更易的法律,千秋万代施行下去,那么这是天下的幸运。

  皇帝把梁统的意见下给三公、廷尉讨论,都认为严刑峻法,不是圣明君王亟须‮理办‬的事,不能同意。梁统又上书说:“有关‮员官‬认为臣下呈上的意见不可施行。现在臣下所说的,并不算严刑。我认为⾼帝以后,直到宣帝,所施行的刑法,综合经传研究的话,和今天的事情比照,不是严刑峻法。我最大的愿望,是希望受到召见,就像回答尚书近臣一样,亲口陈述我的意见。”皇帝命令尚书去询问意见,梁统又用同样的意见回答,极言政刑应该改⾰。他的意见最后没有被采纳。到了明帝登上皇位时,常常到听讼观省察甄别洛各种诉讼。明帝天明察,能够获悉下面奷琊罪恶的情况,所以尚书上奏裁决刑罚接近严峻烦琐。

  到了章帝的时候,尚书陈宠上疏说:“先王的政令,奖赏不过分,刑罚不过度,与其不得已,宁可过分地奖赏也不可过度用刑。因此唐尧著书说‘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人,因过失造成灾害,可以缓刑或赦免。帝舜命令皋陶‘五刑罪宽判为流放的分别流放到远近不同的三个地方,都要严明恰当。周文王重演《易》六爻,排出拘噤囚犯地方的断决;周公作《立政》,告诫成王不要在各种狱讼的事情上犯错误。陛下登上皇位以后,沿袭了这些指导思想,但是有关‮员官‬在办事过程中,并没有完全奉行。审理案子的人急于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,执法的人多做欺诈放肆的公文,违背事实,依靠拷打做奷琊的事,有的人假公济私,作威作福。治理国政就像把琴弦调紧,大弦太紧了小弦就会断,因此子贡抨击臧孙施行严酷的法令,赞扬郑侨施行仁政。当今圣德充盈,施及上下,应该趁着这个时候,光大先前圣王的事业。清除烦法苛政,减轻杖刑,用来济助众生,增广至德。”皇帝采纳了陈宠的话,在定罪和行刑时,尽量从宽。后来又韶令有关‮员官‬,噤绝使用钴钻等各种使人极端痛苦的旧法令,解除妖异琊恶的噤令,消灭舞文弄法使人获罪的情况,议定了五十多个事项,明确地写在条令上。此后诉讼秩序稳定。

  永元六年,陈宠又接替郭躬担任廷尉,再次校核律令,凡是有超出《甫刑》的刑法,都上奏请求删除,说道:“臣下听说礼经共有三百种,讲礼仪细节的有三千处,因此《甫刑》上规定了死罪二百种,五刑之类共有三千种。礼中所不要的,正是刑所收⼊的,礼中去掉的就归到刑中,相为表裹。现在的律令,犯罪应该处死的有六百一十种,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种,赎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种,比《甫刑》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种,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种,耐罪多一千五百种,赎罪多七十九种。《舂秋保⼲圆》说:‘帝王每三百年减免一次刑法。’汉朝建立以来,经历了三百零二年,法令逐渐增加,科条无穷无尽。而且法律有三家说法,各家的说法都不一样。刑法繁多,应该命令三公、廷尉统一律令,应合经义可以施行的,死罪二百种,耐罪、赎罪二千八百种,合计为三千种,典礼相应。其余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条,全部可以删除。要使百姓改变看法,用以实现广远深⼊的教化,达到没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,并无穷无尽地流传下去。”这些建议还没有来得及施行,恰好陈宠抵罪,建议于是无声无息。陈宠的儿子是陈忠。陈忠后来又做了尚书,大略依照陈宠的意思,又奏上三十三条,写成《决事比》,用以减除议罪的弊端。又上疏请求删除蚕室刑,解除脏吏三世噤锢,因神经失常导致狂暴杀人的可以减重罪,⺟子兄弟在替对方死时判决赦免替代的人,这些建议都采纳施行。虽然时常有所删除,但是原有的律令繁杂,没有经过纂集。

  汉献帝建安元年,应劭又删定律令,编成《汉议》,上奏说:“‮家国‬的大事,莫遇于载籍。载籍这东西,能决断嫌疑,明辨是非,奖赏和刑罚应有之义,是符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,使后来的人们永远有所借鉴。因而胶束相董仲舒因年老多病辞官回家,朝廷每当讨论政事,总是派廷尉张汤亲自到小巷子裹,向董仲舒询问利弊,董仲舒于是撰作《舂秋折狱》二百三十二条,动辄用《舂秋经》来回答问题,说得很详尽了。逆臣董卓倾覆王室,典章法律都被‮烧焚‬,什么都没有遗留下来,自从开天辟地以来,再也没有比这更残酷的了。现在皇上东行,巡省许都,排除险难,运命更新。臣下不自量,特地撰写《律本章句)、《尚书旧事》、《廷尉板令》、《决事比例》、《司徒都目》、《五曹诏书》以及《舂秋折狱》,共二百五十篇,删除重复,节写成文。又集《议驳》三十篇,按照事类编次,共有八十二件事。其中见于《汉书》的有二十五篇,见于《汉记》的有四篇,全都进行删叙润⾊,用以保全本来面目。其中的二十六篇,博采古今的奇特之士,道德行止都值得一看。其中的二十七篇,是臣下创作的。《左氏》说:“即使有姬姜这样的名门望族,也不舍弃穷苦人;即使有丝⿇,也不舍弃茅草。,大概是用来在短缺的时候代用的。因此臣下斗胆显露愚钝之才,厕⾝于明哲之士的后面,虽然不⾜以治理‮家国‬,普遍地有利于时世‮定安‬,希望加以审视,增加和阐明圣德。希望陛下在处理纷繁政务的空隙,留心看一看。”献帝认为很好,于是过去的做法保存了下来。

  当时天下即将动,百姓违背法令就像土崩一样,刑罚已经不⾜以惩治恶行,于是一批名儒大才如原辽东太守崔蹇、大司农郑玄、大鸿胪陈纪等人,都认为应该恢复⾁刑。汉朝既然不商讨这些法令,所以就没有可施行的地方了。到了魏武帝辅佐汉室,尚书令荀或广泛地询问百官,打算重新施行古刑法,但是少府孔融认为:“古时‮民人‬敦厚笃实,好与坏分得很清楚,官吏政令刑法都很简单,一点儿过失都没有,百姓犯了罪,都主动接受惩罚。末世社会逐步衰落,风化败坏,政令扰了民风,法令妨害了教化。所以说‘在⾼位的不行正道,人心散已经很久了’。现在却想用古刑法来治理‮民人‬,用废弃的东西来对付百姓,这不是所谓的和时代一起消长。纣王砍了早晨涉⽔人的脚胆,天下人都说他无道。九州之地,共有一千八百国君,如果每个国君都砍掉一个人的脚,那么天下就常常有一千八百个纣王,寻求天下安宁,这是不能得到的。而且遭受刑罚的人,心中再也不想活下去,一门心思想死,大约多是逐渐变坏,再也不可能重返正道。旦丝搅变玺,坦庭祸害塞厘,蛊遗、茎查成为社会的大祸患。不能制止人最终为非作歹。即使像鳖圣那么忠心,像主塑那么诚信,像逐堕那样⾜智多谋,像巷伯那样受尽冤屈,像史迁那样有才,像王巫那样达观,一遭受刀锯之刑,就永远被人看不起。因此太甲思念常道,穆公使秦国称霸,速赴任壑整,§必镇守边关,都不再施行这种刑罚。莲塑打开改恶的道路,都是为了这一原因。因此德完美的国君,深谋远虑,弃短就长,不随便⾰除政令。”朝廷认为这个意见很好,最终没有改。

  到了魏国建立时,陈纪的儿子陈群任御史中丞,魏武帝下令又想恢复⾁刑,让陈群申述他⽗亲的观点。速登极力陈说恢复⾁刑的好处。当时钟逊任相国,也赞同助成这个意见,但是奉常王恺不同意这一观点。魏武帝也难以凭一个藩国改变塑目的制度,这一建议就放置起来没有施行。于是就制定甲子科,犯了钳左右脚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,当时缺少铁,所以用木来代替。又嫌汉朝刑律太重,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论处的判决可以减半,使罪人按减半判决。

  魏文帝受挥后,又讨论⾁刑问题。仔细讨论还没有结果,适逢有战事,又停下了。当时有大女刘朱,拷打儿媳非常狠毒,前后有三个儿媳‮杀自‬,判处刘朱减免死刑送到尚方关押起来,因此下了怨毒杀人减免死刑的命令。魏明帝改变士人庶人罚金的法令,男犯判决罚金,妇人加上鞭笞,按鞭打责罚之例,因为她形体裸露的缘故。

  当时沿用秦汉的旧刑律,刑律的文词是魏文侯的老师李悝起草的。李悝编集各国的刑法,着成《法经》。认为帝王治理国政,没有比解决盗贼问题更急迫的,所以他的刑律从《盗贼》开头。盗贼必须揭发收捕,所以着《网》《捕》二篇。轻狡、越城、博戏、借假不廉、侈、逾制造些问题写成《杂律》一篇,又用《具律》列出增加或减去的条目。因此撰著的衹有六篇而已,但都是关于罪名的法令。商君学习了以后,用以辅佐秦国。汉朝沿袭秦朝的旧制,萧何确定律令,删除参夷连坐的罪名,增加部主见知的律条,加上事律《兴》、《厩》、《户》三篇,合为九篇。叔孙通增加旧刑律包含不到的,傍章十八篇,张汤《越宮律》二十七篇,赵禹《朝律》六篇,合计六十篇。又把汉朝的时候判断狱讼,编集为《令甲》以下三百余篇,以及司徒鲍公撰著嫁娶辞讼确定为《法比都目》,共九百零六卷。每个朝代都有增减,全都是把同类的结集成篇,把相关的条律编次成章。一章之中有的不止数十条律令,事类虽然相同,但是判罪轻重并不一样。而整个的遣词造句,前后相承,虽然总体上看不是同一篇,实际上是把以前的采⼊了。《盗律》有贼伤的条例,《贼律》有盗章的文辞,《兴律》有上狱的法令,《厩律》有逮捕的事,诸如此类,杂糅没有准则。后人发挥文意,各自撰著章句。叔孙宣、郭令卿、马融、郑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,每家都有数十万字。凡是判罪所应当遵循的条律共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。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多字,字敷越来越多,读者阅读的难度越来越大。天子于是下韶,衹用郑氏的章句,不得杂用其他人的。

  卫觊又上奏说:“刑法是‮家国‬很注重,而人们私下评议时所轻的;狱吏是老百姓的命所托,而选用的人看不起的。王政的弊病,未必不是因为这个缘故。请求设置律博士,一批批地教授‮生学‬。”这意见很快就施行。但是刑律文字繁多,事例数量大,舍本求末,断狱的官吏如廷尉狱吏范洪接受囚犯绢布二丈,就比附轻法论处,狱吏刘象接受属下偏辞拷打囚犯张茂致死,比附重法论处。范洪、刘象虽然都被处死,但是得以从轻或受冤枉的一个接着一个。当时太傅钟繇又上疏请求恢复⾁刑,皇帝诏令把这个意见给下臣讨论,司徒王朗的意见又不相同。当时讨论的有一百多人,意见和王朗相同的居多。皇帝以吴蜀还没有平定为理由,又把这件事庒下了。

  后来,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,命令司空陈群、散骑常侍刘邵、给事⻩门侍郞韩逊、议郞庾嶷、中郞⻩休、荀说等删减旧法令,广泛地采用汉朝律令,制定为魏律,创制《新律》十八篇,《州郡令》四十五篇,《尚书官令》、《军中令》,合计一百八十余篇。它们的序言大略是说:

  从前的律令之所以难以了解,是因为六篇篇少的缘故。篇少文字就少,文字少事类就少,事类少有的罪行就会被漏掉。因此后人逐渐增加,更与本体相分离。现在制定新律令,应该包括全部事类,增加篇幅条目。

  旧刑律沿袭秦朝《法经》,仅仅增加三篇,但是《具律》没有改变,仍在第六。犯罪条例既不在开始,也不在末尾,不是篇章应有之义。因此编集犯罪条例,写成《刑名》,放在刑律的开头。

  《盗律》中有劫略、恐猖、和卖买人,科条中有持质,都不是偷盗的事,所以分开,写成《劫略律》。《贼律》中有欺馒、诈伪、逾封、矫制,《囚律》有诈伪生死,《令丙》有诈自复免,事类众多,所以分出《诈律》。《贼律》有贼伐树木、杀伤人畜和各种逃亡痕迹,《金布律》中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,所以分出《毁亡律》。《囚律》有告劾、传覆,《厩律》中有告反逮受,每科中有登闻道辞,所以分出《告劾律》。《囚律》有系囚、鞫狱、断狱的方法,《兴律》有上狱的事,科条有考事报谳,应该另外成一篇,所以分为《系讯》、《断狱律》。《盗律》中有受所监受财枉法,《杂律》有假借不廉,《令乙》中有呵人受钱,科条中有使者查验贿赂情况,这些事情相近似,所以分为《请赇律》。《盗律》有辱強贼,《兴律》有擅自征发徭役,《具律》有出卖呈,科条中有擅作修舍事,所以分为《兴擅律》。《兴律》有乏徭稽留,《贼律》有储峙不办,《厩律》有乏军乏兴,以及旧典法中有奉韶不谨、不承用韶书,漠氏施行有小过错不改正不听从命令,每每用不承用诏书乏军斩,又用《丁酉诏书》来减罪,《丁酉诏书》是汉文帝颁布的,不应该再用作刑法了,因此另外作为《留律》。秦代原来有厩置、乘传、副车、食厨,汉朝初年沿袭秦朝不改,后来因为费用太多逐渐减省,所以后汉祇设置驿骑而没有车马,但是刑律上还写着先前的文字,那么这是形同虚设了,所以删除《厩律》,把其中值得采用和符合法令的撷取出来,写成《邮驿令》。那些控告谋反抓住检验的,另外归⼊《告劾律》。向上反映事变的,写成《变事令》,拿惊人的事向上告急,与《兴律》烽燧以及法令相合的,写成《惊事律》。《盗律》有把脏物归还失主,《金布律》有罚赎⼊责以呈⻩金为报偿,法令有平庸坐脏事,把它写成《偿脏律》。刑律开始创制时,没有免于连坐的条文,张汤、趟禹开始创制监临部主、见知故纵的条例。那些看见而且了解罪犯却故意不检举揭发的,全都与罪犯同罪,罪犯逃跑了不检举揭发的,都按赎罪论处,没看到又不知情的,不算犯罪,因此条文简约但条例宏通。科令制度中,每条有违科,不知不觉,与免于连坐,不再分别,但是免于连坐的情况很多,应该写一个总的免坐条例,以便少写一些条文,因此又制定坐免的条例,作为《免坐律》。律令中各有教制,本条没有从坐条文的,都从此取法。确定增补的有十三篇,加上原来的五篇,合起来共十八篇,对正律九章来说算作增加,对旁章科令而言则是减省了。

  更改汉朝旧律,凡是在魏朝时无法施行的,都废除,另外依据古义制定五刑。死刑有三种,髡刑有四种,完刑、作刑各有三种,赎刑十一种,罚金六种,杂抵罪七种,共三十七种,作为律令的开头。又改动《贼律》,衹以言语冒犯宗庙园陵,称为大逆无道,斩,家属从坐,但不涉及祖⽗祖⺟、孙子。至于谋反大逆,则在事发的时候收捕,有的污潴,有的枭菹,诛灭三族,不写在律令中,是为了严格噤绝这种丑恶行为。残杀格斗杀了人,因为被揭发而逃跑,可以依照古义,判决死者的儿子兄弟可以追杀他。赶上赦免和过失杀人,不得报仇,这是用来阻止互相杀害。惩治杀害继⺟,和杀害亲⺟的罪行一样,这是防止与继⺟闹矛盾。删除异子的律条,是要使⽗子没有异财。殴打哥哥姐姐加到五年的刑罚,用以申明教化。囚徒诬告别人谋反,罪行牵涉到亲属,和善人不一样,这是用来为难囚徒,使他减省刑罚不再诬告。修改投书弃市的律条,这是为了减轻刑罚。订正篡囚弃市的罪行,这是为了断绝凶暴強横做义事的行为。二年以上的刑罚,删除家人乞鞫的法令,这是要减省烦琐的狱讼。修改为各郡不得⽩行选择伏⽇,这是要统一风俗。

  这些都是魏世所修改的,大略就是这个样子。在正始年间,天下太平,于是征西将军夏侯玄、河南尹李胜、中领军曹羲、尚书丁谧又追议⾁刑,最终也没能有结果。其中文字非常多,不载录了。

  到了景帝辅佐国政,当时的魏法,犯了大逆不道罪的,诛杀范围直到已经嫁出去的女儿。忸丘俭被诛死时,他儿子⺟丘甸的子苟氏应该连坐处死,她的堂兄荀颛和景帝是亲家,上表给魏帝,要求饶她一命。皇帝判他们离婚。荀氏所生的女儿册丘芝,是颖川太守刘子元的子,也连坐处死,因为‮孕怀‬而收捕在狱中。荀氏致辞司隶校尉何曾请求开恩,请求没为官婢,用来赎⺟丘芝的命。何曾可怜她,让主簿程咸上书说:“司寇修订法典,建立三等的法制;甫侯制定刑法,叙述轻重的法律。衰落的时代变动多,秦朝设立重刑,汉朝又修改了。大魏沿袭秦漠的弊病,没有来得及改⾰,施行的追加杀戮已经出嫁的女儿之法,实在是想诛灭丑类的亲族。这样,那么法律贵在能够适中,刑罚要注意别超越制度。臣下认为女人有三从的道义,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,出嫁到了别的宗族,回来为⽗⺟奔丧时降低服纪,这是用来表明女子出嫁的礼节,区别在室的恩情。而⽗⺟有罪,追加处罚已经出嫁的女儿;丈夫的族被诛罚,又要跟着受到杀戮。一个人的⾝体,在內在外都受刑罚。女子既然出嫁,就成了异姓的子;如果生了孩子,就做了其他宗族的⺟亲,这是推究罪恶时所忽视的。杀戮无辜的⾼昂代价,对于预防犯罪来说不⾜以惩戒奷的源头,对于情理来说则有伤孝子之心。男子不因其他宗族而获罪,女子反倒会因两个宗族而被杀戮,追不是用来怜悯柔弱女子,彰明法制的恰当做法。臣下认为还没有结婚的女子,应该跟从⽗⺟受诛杀;已经出嫁的妇人,就应当跟从夫家受处罚。应该更改原来的法律,并作为永久的制度。”于是皇帝下诏改定律令。

  文帝做晋王时,为前代的律令条文和注释烦杂而发愁,虽然经过了陈群、刘邵删改,但是科条非常繁密,又叔孙、郭、马、杜各儒在作章句时,衹宗法郑玄,又过于偏颇,不能沿用。于是命令贾充改定法律,并命令和太傅郑冲、司徒荀颉、中书监荀勖、中军将军羊祜、中护军王业、廷尉杜友、守河南尹杜预、散骑侍郞裴楷、颍川太守周雄、齐相郭颀、骑都尉成公绥、尚书郞柳塾及吏部令史茔泾等十四人掌管这件事,就龃九章增加十一篇,沿用它的分类,订正它的体例和编列次序,改旧刑律为《刑名》、《法例》,辨正《囚律》为《告劾》、《系讯》、《断狱》,分《盗律》为《请赇》、《诈伪》、《⽔火》、《毁亡》,依据事类分为《卫宮》、《违制》,撰著《周官》为《诸侯律》,一共二十一篇,六百二十条,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。删除了苛刻繁碎的条文,保存了清正简约的,事件采纳法典上的,但以对时事有益为宗旨。其余不宜删除的,如军事、田农、酤酒,没有能够全都遵从人们的意见,权且设立法令,天下太平的时候将要删去,因此不列⼊刑律,全都作为法令。施行制度时,以此设立教化,违反法令犯了罪的,按刑律论处。其中常事的品式章程,各自归到官署,这有先例。删减枭斩族诛从坐这些条文,删除原有条律,谋反罪嫡⺟养⺟已出嫁的女儿都不再因⽗⺟被处决而受到牵连,减省勒令不许作官互相告发的条文,删除捕亡、亡没为官奴婢的制度。小过失和耽误老少女人应当罚款和杖罚的,都下令减半。加重奷伯⺟叔⺟的法令,弃市。奷寡妇的,判三年刑。尊崇嫁娶的约定,全都以下聘礼为标准,不审理私下约定。严格礼教大防,以五服为准则裁断罪行。律令合起来共有二⼲九百二十六条,十二万六千三百字,六十卷,先例三十卷。泰始三年,法律改定完成,上表给皇帝。武帝下韶说:“当年芦包因为制定律令受封赏,叔孙通因为制定礼仪做了奉常,赏赐五百斤金,弟子一百人全都作郞。立功立事,是古往今来所看重的,应该加以封赏官禄.希望详细考察各人的先后。马上依韶书挑选一百名弟子,按照他们的才能授予官职,奖赏帛一万余匹。”武帝亲自到场讲授,使裴揩宣读。四年正月,大赦天下,于是颁布新法律。

  后来,明法掾张裴又注释刑律,并上表皇帝,大要是说:

  刑律从《刑名》开始,是用以确定罪制;到《诸侯》结束,是为了全面反映王政。王政从上面发布,诸侯在下面奉行,礼乐在中间调节,所以有三才的说法,它们相莉相成,好像是一个整体。

  《刑名》用来规定罪法轻重,订正加罪减罪的等差,阐明各篇的多种义理,补充条文的不⾜,大略地举出上下纲领。凡有犯了盗贼、诈伪、请赇的,都从造裹找到罪行,凡是作役、⽔火、畜养、守备这些小事,都从中定出恰当的名称。控告审讯作它的心⾆,收捕拘押作它的手⾜,断狱为它定罪,名例统一它的体制。自始至终,往复无穷,变动无常,周转流行到四面八方,或上或下没有一定之规,脫离不开法律之中。

  知法犯法叫做故,心裹认为正确叫做失,不忠心、欺瞒上司叫做馒,背弃信用、內蔵奷巧叫做诈,没有礼节叫做不敬,两个诉讼人互相催促叫做斗,友好的两方互相伤害叫做戏,没有变故就斩击叫做贼,无意中误犯叫做过失,违逆节违反道理叫做不道,欺犯上司僭越而显贵叫做恶逆,将行害人但还没有动手叫做戕,首先倡议叫做造意,二人一起商议叫做谋,指挥众人、提出计策叫做率,不和叫做強,攻击恶人叫做略,三人叫做群,收取了不应属于自己的东西叫做盗,货财中的利益叫做脏:所有这二十种,是律义大略的名称。

  刑律,应当慎重地对待修改,审察其中的道理。如果不是承用诏书,又没有故失的刑罚,应当听从赎罪。谋反的同伙,确实不知內情的,应当给予刑罚。这是故失的变例。地位低的人与地位⾼的人争斗,都是贼。在争斗中使用了兵刃⽔火的,不能算作戏,比戏严重。向别人的房屋或道路上箭,不能算作遇,这是被噤止的故失。在都城的人群中跑马杀人,应当算作贼,因为与贼相似。过失与贼相似,戏与斗相似,斗时杀伤旁人,又舆误相似,盗取伤人财物捆绑看守与強盗相似,呵责人、收取财物与受赇相似,囚徒的言辞所关涉的与告劾相似,各种不听理与故纵相似,劫持人质与恐吓相似。诸如此类,都是没有定规的变格。

  五刑不能核实,就用五罚来补正,五罚不能治罪,就用五过来补正,本意不坏却做了坏事,用金钱赎罪。所以在律制中,生罪不超过十四等,死刑不超过三种,徒加不超过六种,囚加不超过五种,累计不超过十一年,笞刑加起来不超过一千二百种,刑等不超过一年,金等不超过四两。月赎不计零头的天数,⽇作不拘泥在哪一个月,数年头时不担心闰月。不因为加罪而判死刑,都判死刑的不再加罪。不能累加,因此有并罚;不能并罚,就累加刑罚。按累加谕处的,衹能算加起来的罪;与累加等同的,一并算到原来的数额。不在次序的,不算⼊总数。因为人而获罪的舆人同,因为违法而获罪的与法同。侵害活人损害死人,不能统一处罚;亲疏公私,不能总是一种教训。礼乐受到上面的尊崇,所以颁下刑法;刑法规范下面的行为,所以保全刑法。因此尊卑有序,仁义彰明,九族亲睦,王道平坦。

  刑律中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关的,如利用威势下手取财为強盗,不知道自己逃跑为缚守,办事中有恫吓威胁的话为恐吓,不拿罪名呵责为呵人,以罪名呵责为受赇,劫取索要他人的财物为持质。这六点,以威势得到财物但名称不同。即不索求自动给予为受求,先是监求而后索取为盗脏,输⼊呵责收受钱物为留难,敛取他人财物积蔵在官府为擅赋,加上殴打为戮辱。诸如此类,都是用威势得到财物而罪行相似的。

  刑是掌管理的职官,理是寻求情的器械,情是心神的使者。心中有感应情就在裹面发动,表现到言语上,直通到四肢,宣发到事业。因此好人心中愧疚而脸红,內心害怕而脸上变⾊。论罪的人务必推究罪犯內心的‮实真‬想法,审察他的情感,知悉他的犯罪事实,近处取法自⾝,远处取法万物,然后才可以正确运用刑法。手心向上与乞讨相似,手心向下与抢夺相似,两手相捧与答谢相似,两手指划与诉说相似,手臂相拱像是要自首,捋起⾐袖露出手臂像是要格斗,矜持庄重与威严相近,神情怡悦与幸福相近,喜怒忧,表现在声音和脸⾊上。是奷是真是強是弱,衹须察看他的目光和呼昅。有话说出口应当是告,动手犯噤应当是贼,喜子杀死怒子应当为戏,怒子杀死喜子应当是贼。诸如此类,除非是极为精通,否则不能完全弄通其中的道理。

  刑律的名例,不是正文却分明。比如到了八十岁,除了杀伤人,其他都不追究,如果诬告别人谋反要反坐。十岁时,不得告发别人;如果奴婢顶撞主人,主人可以告发杀死他。贼人‮烧焚‬他人的房屋积聚,偷盗赃物五匹以上的,弃市;如果‮烧焚‬官府积聚和偷盗,也应当一样。殴打人和教唆的人罪行相同,如果让人殴打⽗⺟,不能和殴打的人等同。比如得到遣物強取強讨之类,没有归还脏物法随例畀的条文。法律中各种不敬,不合乎礼仪范式,以及犯罪是为公还是为私,脏物是否已被个人占有,都是依照事实轻重采用法律,用事例去找出名称。

  理这个东西是玄妙之中最玄妙的,不能用一种方法来施行;律这个东西是幽玄之理中最深奥的,不能用一种体制去执行。有时是计算过失来定罪,有时是变化法度以遵循常理,有时是依照事实以推究‮实真‬情况,有时是有所选择以顺从时宜,有时是加重处罚以防止犯罪,有时是从轻处理以顺从下情。公私废避的大义,削除轻重的变化,都是为了随时察看情况变化,使执法者隐蔽在还没裁决的时候,采集到像芽这样微小的迹象,把它放到相应规格上,称出极微小事物的轻重,在复杂情况中考察出同一类别,这样以后才可以做到道理充分,判刑得当。

  执行法律就好比持刀和绳墨,刀砍就会伤害他物,绳墨弹就会影响平直。枭首说明恶行最烈,斩刑说明罪行大,弃市在死刑之下,髡刑是要体现刑法的威严,赎罚是要惩戒所犯下的过失。君王设立遣五种刑罚,是为了爱护君子,对小人形成庒力,因此写出教诫谨慎的经典,都仿拟《周易》有变通的体例。要使提纲挈领就能大道清平,标举大略就能王法齐备,它的意思深远,它的文辞优美,它的语言详尽而恰当,它的叙事奔放而含蓄。通达天下之志的衹有忠,裁定天下的疑难衹有文,切合天下之情的衹有远,弥合天下的事情衹有大,变化无常态的衹有理,如果不是天下的圣贤,谁能够参与这些事情!

  形而上的叫做道,形而下的叫做器,化而裁之叫做格。刑杀是冬天电闪雷鸣之象,犯髡罪就像是秋天草木凋落的变化,赎回过失就好像是舂悔恨的疵病。五刑自成格局,相互依准。造就是法律的大义。

  当时侍中卢埏、中书侍郞张华又上表;“抄写《新律》各条死罪条目,悬挂到邮亭驿传上,用来宣示亿万百姓。”皇帝下诏同意。

  到了刘颂做廷尉,多次上表说应该恢复⾁刑,没有得到审察,又上表说:

  臣下从前上表建议施行⾁刑,已经多年,终于搁置不予讨论。臣下私下认为商讨的人拘泥于孝文帝的小仁义,轻忽和违背了圣王的常刑,不审察的严重程度,再没有超过这样的了。如果死刑太重,所以有很多人死于非命;生刑太轻,所以罪罚无法噤止犯法。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,是不施用⾁刑造成的。现在那些服劳役的人,大抵都是本凶恶的不轨的人,远离家乡,在山⾕中做苦役,挨饿受冻,立志不过逭样的生活,即使有廉洁耿介之士,如果想不先死,就都要做盗贼,何况本奷凶无赖之徒呢!又让役徒中富有的出财物,过些时曰就送回家,成了不服劳役的人。贫穷的人起来做奷人盗贼,又是无法制服的虏人。不用严刑,就无法噤止犯罪;不遏制,就有许多凶恶之人为所为。制定了这样的法律,是浅陋不完善的。因此役徒逃跑的天天都有,贼盗一天天增多,逃跑多的时候一天有十多批,随意加重刑罚,逃跑一天劳役增加一年,造就终⾝是役徒了。役徒自己考虑归善是遥遥无期的,心中想着逃跑和做盗贼,势必不能停止,这是世事使他们这样的。

  古时用刑是为了不用刑,现在正与此相反。各个逃跑的重犯,如果头发超过三寸长的,总是重新使用髡刑,这是用刑罚生出刑罚;增加劳役一年,追是用徒役生出徒役。逃跑的人越来越多,抓到的囚徒也大量积聚。决策者说囚徒不可不赦免,又接着赦免了他们,造就是刑罚不能制止犯罪,刑法治不了奷凶。下面的人知道法律不济事,聚集起来图谋不轨,每月每年都有新情况。因此近年以来,奷恶的人欺凌和庒迫别人,到处都充斥着。决策者不深思它的原因,而说⾁刑从名声上不好听,名声不好听哪裹比得上贼盗噤止不了?

  圣王在制定⾁刑的时候,有深刻的道理,这些事是可以说明⽩的,不衹是惩治罪犯害怕剥⽪割⾁的痛苦而不敢犯罪,而是要除掉他作恶的工具,使那些奷人无法再为所为,遏止奷恶,从本上断绝,这就是全部的道理。对逃跑的罪犯砍掉他的脚,让他无法再次逃跑。对偷盗者截断他的手,让他无法再偷盗。对奷者割掉他的‮殖生‬器,道理也是一样。除恶就要堵住源头,没有比这更好的了,并不是徒劳。这些人经过⾁刑之后,就各自回家,让⽗⺟儿一起抚养他,不让他们流落在外。今⽇的困窘,创伤痊愈之后就可以⼲活,往上看符合古制,又随情况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行动,虽说已是刑残之人,但也并没有被抛弃,而所担心的祸害全都杜绝。又使得生育繁盛之道不受损害。

  现在应该减轻死刑的限度,以及三犯逃亡、奷、偷盗,全都用⾁刑代替。服三年以下刑罚的,用杖打自己来惩罚,还应该规定惩罚的数量,使之有一定的限度,不能少于这个限度。其中有应该重罚的,又委任给‮员官‬。服四五年刑罚的,全都用髡刑和鞭刑,鞭到一百下,渐渐实行,使得各有差别,全部不再罚令服劳役。这样以后,刑罚不再产生刑罚,徒役不再生出徒役,而残害肢体作为刑辱,成了终⾝的惩诫。人们看见那痛苦的样子,心中害怕不敢犯罪,一定会比现在多数倍。而且作恶的人随著作的恶行受刑,除去了作恶的工具,逭就是说各个受遇刑的人都是好人了,这岂能和保全罪犯作恶的手脚,而一脚把他踢到必死的绝望境地相同呢!但是还有人说⾁刑不可施行,臣下私下认为这是很不识时务的。

  臣下从前常常侍奉在皇上⾝边,多次听到圣明的诏令,认为⾁刑应当采用,此事便于治理国政。希望陛下相信见解独到的论断,使那些贤良的人能够遵奉圣明的谋虑,在今天施行。全都填塞‮壑沟‬,希望见到太平。《周礼》中有三赦三宥,施用在老年和幼年人⾝上,黎民百姓不受牵连。是因为这不是产生罪恶的地方,因此刑法反过来宽宥了他们。至于不属于这种人的,犯了罪一定要用刑罚,不能赦免,这是处理政事的道理。到了后世,因为时世多难,趁着赦免解除冤结,苟且施用,又不用来宽宥罪人。至今常常因为罪犯案件积聚太多,用赦免来分流,因此赦免越频繁案件越多,这种情况不停止,将会导致不能承受。推究它的原因,是不用⾁刑的缘故。现在施行⾁刑,不但不会增加案件,而且作恶的人没有了作恶能力,奷恶将会止息。除去遣两个方面,案件不会增加,因此不用取法于多次赦免,而在政教方面取胜。疏文奏上,又不见答覆。

  到了惠帝的时候,政令出自大臣,每当有疑难案件的时候,大臣们都各自讲私情,刑法没有定规,诉讼越来越多。尚书裴顿上表陈说道:

  天下的事情有多方面,不是某种‮员官‬可以管得了的;中才之人情志容易被扰,依赖永久的制度才能‮定安‬。先王知道个中原因,所以辨别方位分立官职,划分职责范围。职责范围划分以后,各自掌管事务,刑罚和奖赏相称,轻重一致,因而理讼有一定的标准,官吏们安于职守。过去宮掖陵庙遭遇了⽔火毁伤的变故,这样以后尚书才亲自奔赴,如果不⾜这样,都是衹到郞令史而已。刑罚所施加,各有常刑。

  元康四年,大风之后,宮庙屋瓦有数枚掉下来,太常荀寓被免职。当时因为严厉的诏书所谴责,所以没有人敢据理力争。但是朝廷內外的意思,都认为事故轻而责罚重,有违于常规。适逢五年二月有大风,主管人为从前的事感到惊惧。臣下刚刚拜任尚书三天,本曹尚书有病,权且让臣下兼理,巡行兰台。主管人于是察看栋梁之间,寻找不端正的瓦片,找到栋梁上歪斜的瓦片十五处。有的是开始砌时瓦就不正,大概是不值得提起,大风突然刮起,台官纷纷前往,太常去巡视,没来得及办周到,文书还没有到,就竞相囚噤。臣下因为权力仓猝出,出了便作罢,不再能够推究这件事。但是本曹紧追不舍,没完没了地询问。臣下当时全都加以遣散,但是主管人害怕追究责任,不听从臣下的意见,囚噤太常,又大兴刑罚。

  当年汉朝时有个人偷了太庙中的⽟环,汉文帝想减其族,张释之衹处以死刑,说:“如果侵害了长陵的一杯土,还能再增加什么刑罚?”文帝听从了他的意见。大晋流传下制度,考虑得深,规划得远,山陵不封植,园邑不整饰,立墓而不建坟,与山上的泥土同在,因此山丘上存留有它的陈草,使和中原的草一起生长。即使陵墓庄重威严,衹有在毁坏之后才减族,这是古来的典制。如果登上去冒犯,失去了尽敬之道,衹对所犯的罪进行责罚就是了。

  就在八年,奴仆受人教唆诬赖周龙烧草,廷尉于是上奏请求灭周龙一族,一家八⽇都要杀。适逢周龙的案子真相大⽩,这样才免于被灭族。用情理来推究,用古训来衡量,这个处罚是过重了。今年八月,陵墓上一枝周长七寸二分耝的荆木被砍掉,司徒太常都为遣件事在路上奔波劳碌,虽然知道事情很小,但是案件处理难以猜测,劳奔走,各自竞相逃脫责任,到现在太常被囚噤还没有释放。近Et太祝的官署失火,烧了三间半房屋。官署在太庙北边,隔道在重墙之內,火又已经扑灭,频频地有诏令讯问。主管人因为韶令讯问频繁,就责罚尚书不立即巡视,动辄被囚噤,尚书被免职,都属非法。

  刑书的文字有限,但违法的原因没有定规,所以有临时商讨处理办法的制度,确实不能事事都遵守常规处理。至于这些,都不适当,常常互相迫,不再讲道理,从上面来说有损圣朝刑法整齐划一的德,从下面来说有损崇礼大臣的期望。臣愚认为冒犯陵墓上的草木,不应运用同产异刑的制度。巡行奏劾,应有一定的准则,沿袭制度时都尽量从重,体例于是受到损害。有时因为其他事情,可以允许有宽有严。

  虽然裴颐上了这个奏表,各种偏颇的言论还是没有停息。当时刘颂任三公尚书,又上疏说:自从近代以来,刑法渐渐出于多个部门,法令很不一致。臣下现在全面执掌刑狱,十分担忧,现在谨陈述出来告知。臣私下希望陛下处理国政,常能做得完善,因此事事寻求委曲变通,那么就不可能完全符合旧例;做得完善,因此刑法不能面面俱到。为什么?刑法固然以完全合理为法则,但是上面寻求完善,那么下面就会生拉硬扯文意,用来迁就上面的许诺,因此刑法不能完善。刑书取证于文,取证于文一定会与情理的断决有乖违,而上面安于委曲变通,因而主持公道的人因有文例可引,造就会生出两种意见。因此法出多门,以致法令不一,那么官吏不知道遵循什么,老百姓不知道应该避免做什么。奷伪之徒趁着刑法不一致,用以实现他的想法,望浅深不一,如果裁断不一致,那么处在上面的人难以约束下级,于是同一件事有不同的说法,牢狱无法治理,对刑法有损害。

  古人有这样的话:“⼊主要求太周详,国政就会荒废;⼊主要求合理,国事就会治理好。”周详的结果不是别的,太完善就会伤害刑法,所以国政荒废。期望就是轻重得当,虽然不能尽情理,假如写⼊了条文,就要遵循它去执行,因此国事能治理好。善于运用刑法的人,忍心违背情理上不能満⾜听断的裁夺,轻重即使不能完全合乎人心,在一般人看来,好像不能施行,法律才能伸张正义。而且君臣不同,各有各的职分。法律想一定要奉行,所以让主管人遵守条文;理有不通的时候,所以让大臣疏通阻滞;事情各时情况不同,所以⼊主灵活裁断。主管人遵守条文,就像是张释之公平地处理那个‮犯侵‬皇帝车驾将要经过的道路的人一样;大臣疏通阻滞,就好像是公孙弘裁断郭解的狱讼一样;人主灵活地裁断,就好像汉⾼祖刑戮丁公的作为一样。天下万事万物,若非这一法则重在行动,因此不近似这一类,不能出于凭主观想象胡议论,其余都按律令从事。然后法令伸张于下,人们的视听不再疑惑,官吏中容不下奷恶之徒,可以谈论国政了。⼊主遵循这一法则来约束下臣,大臣小吏各自遵守职责,那么刑法的执行就统一了。

  古人有这样的话:“善于治理国政的人,看人设立教化。”看人设立教化,说的是制定法令。又说“随着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”这说的是当前应该做的事。这样,那么看人是因时而异,在于度量大,制定法律。法律制定以后,就要施行,施行时像四季更迭一样守信,执法时就像金石一样坚定不移,官吏们岂能在已形成的制度內,再称说随不同的时候采取适当的办法,广泛引用看人设立教化,用来扰国政典章呢!为什么?在开始制定法律的时候,固然已经因时而异地看人了。现在如果设立的法律还没有完全恰当,就应该修改。如果说已经完善,不能完全遵照执行,反而会使奉行的‮员官‬公然能执法有差别而使轻重不一。人君和天下人所共有的,是法律。已经颁布四海,不能拿不守信用来当作教化,正要寻求天下人不怠慢,不能用没有信用的法律去约束。而且先前的有见识的人说,人到了极端愚蠢时是不能欺骗的。不是说平时违背法律,随意裁断,不能让老百姓満意。

  上古通过议事做出裁夺,不设立刑法。从夏朝、商朝到周朝,把法律书写好悬挂在象魏上。三代的国君都圣明,但全都抛弃通过变通来获得适宜的精妙办法,而采用取证于文的准则,并不是圣明的程度有所不同,而是所面对的情况不一样。现在就时世的敦朴而言,比不上中古,但是主持评议的人想要适从人的感情之所安,寄托于通过议事做出裁夺。臣下心裹认为这话听起来很好,论起理来却不通。但是天下太大了,事务繁杂,时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条文而符合法令的。因此臣下认为应当制定规定来限制,使主管者遵守条文,即使付出生命也要去施行,不敢绕开现有的法律打主意,以使轻重不当,那么法律就能永远保全。事情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名例中没有论及的,大臣们进行商议,用以疏通阻滞,那么事情就不会有阻隔。至于超出常规的裁断,超出法令的赏罚,如汉⾼祖杀戮楚臣以利己,封赏没有功勋的盏乞臣,这衹有⼊主能够专断,不是奉命办事的大臣所能够拿主意的。这样以后,说情请求才会绝迹,似是而非的奏章才会被堵住,这大概是整治刑法的大法则。主办的小吏,处理事情反覆无常。为什么呢?不讲情义法律就徒然获胜,讲情义又⼲扰法律的执行。总是获胜貌似无私,但这才是得以自私的原因,又常常以不自私来保护自己。裁断得当就常常获胜,世人认为完全公允,即使一时枉法,也不会有人怀疑。因此人君不应赞扬证据可靠貌似公允的裁断,而应寻求遵守条文符合法令的奏章,这以后才算得上有法度,这又是整顿法治的一个方法。

  抛开法律灵活断定,处理某件事,如果合情受好评,可以満⾜耳目之需,确实有一时的快意,总比取证于文不得人心要好。但是如果作为永久的法制,终年施行,常常是有一次正确,十次失误。因此小有收获的,一定有大的损失;近处有疏漏的,一定包蔵有远处的东西。因此识得事体的,善于权衡轻重,不因小害大,不因近妨远。忍心通过委曲变通来获得大抵适宜,用以保全简明质朴的大法则。不拘牵于舆论肯定什么,一定要遵守取证于文以端正条例。每当处理这些事情,都用这样的思想去决断,这又是法制的大略。

  而且律法决断罪行,都应当用法律指令正文,如果没有正文,就依靠名例来决断,正文名例没有涉及的,都不论处。法吏以上,所坚持的观点不相同,可以作为异议。法律中的正文,执法的‮员官‬,衹应当奉用法令。至于在法律之內,见解不同,才算得上是异议。现在限制法曹郞令史,有不同意见互相辩驳,衹能商讨法律內的內容,用来指正决断的欠妥之处,不得援引法律外的解释,商量临时的权宜办法,以表明法官的职责范围的相应名分。

  皇帝把这奏章下大臣讨论,侍中、太宰、汝南王司马亮上奏认为:“礼是用来教导世人的,法是用来整治风俗的,法律和教化的本,事情实在是通过这两样。像是决断又不决断。常常是轻重随意,那么王法不统一,人们就不知该怎么办了。因此看人设教,是皇上做的事;遵守条文法律,是臣吏的职责。臣下认为在太康八年,因事不同而有异议。周朝在象魏悬挂法律文书,汉朝赞叹整齐划一的法律,确实是把法律与时代联系在一起了,从道义上说不可更改。现在的法律是向来就定了的,但是受到议论,就有所开启和助长,我认为应该像刘颂所说的那样,作为永久的制度。”于是门下省嘱咐三公说:“从前先王按制度议事,自从中古以来,执法断事,既然已经立法,实在不应再寻求法律之外小小的好处。如果常常为了好处而侵害法律,那么人们追逐好处而不畏忌法律,危害比没有法律还要大。断案这种事,想让法令统一,事不出于多门,从郞令史以下,应该再拿出法驳案,随时报告情况。”

  到了迁都江左,元帝任丞相时,朝廷草创,‮员官‬在断案时不遵循法律,人人都提出不同的意见,上上下下没个样子。主簿熊远上奏说:“礼是用来崇尚善的,法律是用来阻止为非作歹的,因此礼有固定的典章,法有恒常的防范,人们知道恶行,就没有琊恶之心。因此周朝建立悬法在象魏的制度,汉朝创立划一的法律,所以能弘扬大道,以至于刑法搁置无用。律令的创制,由来已经很远了。经过了贤人智者,经历了平易和险远,随时斟酌,最为周备。自从战以来,法度衰落,以至于处理事情不用律令,竞相下命令,人人都提出异议,委曲地満⾜人情,损害了法律大例。州府设立节度,再也不奉用,处理事情随意改变制度,朝令夕改,以致主管人不敢施行法令,每当有人征询时,都推给大官,这不是处理国政的规矩。如果本曹处理事情不合法令,监察的‮员官‬应当按法律来弹劾,不能动辄改变法律,以免败坏固有的规定。执法大概是耝疏的手段,不是精妙的方法,改变断绝人情,用以形成法律而已。如果总是遵从人情,动不动就改变法制,这是用情来败坏法律。法律不一致,造就叫多门,开启说情请托的道路,增大私自请谒的机会,逭不是先王立法的本意。凡是进行驳议的,如果违反律令节度,应当符合经传以及从前的先例,不得随意打破现有的法制。我认为应该让录事再设立条规制度,各个提出异议的都应当引用律令经传,不得衹按情说话,不要其他的依据,而损害原有的典章。如果兴⾰适宜,灵活地处理事情,这是人君所能施行,不是臣子所应该专用的。主管人衹应当依据法律条文,按照事实来决断。”

  当时皇帝采用权宜之计行事,还没有能够听从。但是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,考证出过去的事有不合情的,又上疏说:“现在施行诏书,有用拷打儿子来指证⽗亲的死刑的,有的鞭打⽗⺟审问儿子在什么地方。近来主管人所说的《庚寅诏书》,全家逃亡家长被杀。如果家长是逃亡主犯,即使杀了他也可以。假如子孙犯了罪,将要拷打祖⽗逃亡,逃亡是子孙,但是⽗亲祖⽗承担了酷刑。损伤了道理和教化,这样的情况很多。互相保护的道义被违背,那么君臣的大义就要毁坏;君臣大义毁坏,那么犯上作的奷恶行为就滋生了。秦朝法网严密文词峻酷,汉朝建立以后,扫除烦杂苛酷的法律,风移俗易,法律几乎可以放置不用。帝王改朝换代,不得不涤污秽,疏通滞塞。现在韶书应该清除旧法的很多,有对今天有利的,就写进正条,那么法律差不多可以简易了。”元帝下令说:“礼乐不兴盛,就会使刑罚不适当,因此申明处罚整饬法律,是先王所慎重的。自从元康以来,事故再三出现,法律越来越多。大理所上的意见,应该在朝堂上商议,删除诏书中不可施行的,这是孤所向往的。”

  到了皇帝登上皇位后,卫展任廷尉,又上疏说:“古代的⾁刑,事经前代的圣人,汉文帝废除了,增加大辟。现在人口稀少,一百户剩不了一户,但是刑法非常重,不合勾践养育百姓的思想。我认为应该恢复古代的⾁刑,用以光大太平盛世的教化。”皇帝诏令朝廷內外都讨论。于是骠骑将军王导、太常贺循、侍中纪瞻、中书郞庾亮、大将军谘议参军梅陶、散骑郞张嶷等商议,认为:“⾁刑的制度,由来已经很远了。自从上古开始,到了三代,圣哲明王都没有更改。岂能是汉文帝这样的寻常君主能改变的吗!当时萧何、曹参已经去世,周、灌婴这些人不能端正大义。到了班固深⼊地论述这件事,认为表面上有轻刑的名声,內裹实际上致人死命。而且死刑太重,生刑太轻,生刑使上面的人放纵,死刑使下面的人怨愤,轻重失当,所以刑政不适中。而且,推究先王制定刑罚,不是用来发怈愤怒的,不是用来残害人的,是用来制止奷恶的,是用来惩罚犯罪的。现在有小偷窃取别人的财物,有贼奷污别人的女子,逃亡的人躲避反叛的徭役,都不杀害,就对他们施加刑罚。施加刑罚就可以了,但却要处死,对他所犯的罪来说,处死太重了,死了不能复生,在这方面放纵残暴,每年都有很大的数量。这是仁人君子所不忍心听到的,何况在国政上施行呢!至于被名称惑而不悉实际,憎恶犯人活着而催促他死,这是害怕⽔而抛弃了船,为避开坎⽳而踏⼊⽔井中,连愚夫都比不上,对国政来说有什么可取的呢!现在大晋中兴,遵循古代的典制,沿袭过去的章程,发明千年晦涩难解的含义,拯救屡遭残害的百姓,使皇典在遭废除后重新起用,使老百姓死而复生,大义畅行于三代之际,遣风播扬在百世之后,使枯骨长⾁,恩惠遍及整个世界,岂不是好!糊涂的人竟然说,杀人还不能惩戒,何况刑罚?但是人是糊涂的,是最愚蠢的,即使杀了他,很快就变为灰土,死亡的事一天天过去,生存的望天天都存在,不会因此而改变。如果在市集上用刑,让人们经常能以此为鉴戒,受刑罚的人叹息作恶的长久悔恨,琊恶的人看见了脚被砍后永久的残废,因此值得恐惧。这以后才知道先王用轻刑来统治百姓,用显明的告诫来惩治愚蠢,它的道理是很深刻的。”

  尚书令刁协、尚书薛兼等商议,认为:“圣上哀怜处于破败荒凉之处的百姓,痛心犯了死罪的人们,想用刖刑来代替死刑,使犯了死罪的人能够留下命,那么普天下都会蒙受再生的恩泽,广大百姓必定会感怀恩德而受到感化。现在中兴国运隆盛,大命惟新,确实应该设立宽松的法律来化育‮民人‬。但是害怕小人们愚昧无知。喜好平时看见的,忽视珍贵的消息,有时还不能完全归服。我认为行刑的时候,先申明法令,喜受刑的就行刖刑,甘心去死的就杀,那么他们的心就一定会归服。古代的制度是刑不上大夫,现在的士人如果有犯罪的,我认为应该依旧例,不在行刑之列,那就进退都适当了。”

  尚书周颛、郞曹彦、中书郞桓彝等商议,认为:“恢复⾁刑来代替死刑,实在是圣王最⾼尚的道德,哀怜百姓的宽弘和善。但是臣下私下裹认为刑罚的轻重应该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。当时的人少犯罪而容易震慑,刑罚就应该从轻宽大;当时人犯罪多而且难以震慑,就应该用死刑来济助。⾁刑是太平时世所应该设立的,不是救治弊端所适宜的。现在圣化刚刚开始,人们还有很多奷恶,习作恶之徒还在不停地为非作歹,砍下他们的头,绞他们的脖子尚且不能噤止,却竟然用砍断脚割掉鼻子来代替,减轻刑罚,使想作恶的人减轻罪行放宽刑罚,犯罪的人会更多,这是用减轻刑罚来引人犯罪,残害罪犯的⾝体来增加他们的痛楚。从前那些害怕死刑而被看作善人的,现在都触犯轻刑而⾝受⾁刑,害怕重刑的普通人,反而因为犯了轻刑而招致囚噤,这样,那么与砍断普通人的脚却认为是恩德仁义有什么区别呢!受刑的人越来越广泛,而为非作歹的人却一天比一天多,踊鞋比鞋子还贵,有鼻子的人成为丑陋的少数。空有减轻刑罚的名声,实际上是开启长久作恶的源头。不如用杀头来制止杀头,有重刑来保存轻刑,权且暂时停止施行,等圣化逐渐显著,广大老百姓容易震慑的时候,再慢慢施行。”

  商议的结果上奏皇帝,元帝还打算听从卫展奏上的意见,大将军王敦认为:“老百姓习惯现在的风俗很久了,突然间恢复⾁刑,一定会使远远近近的人吃惊。而且逆寇还没有消灭,不应该有惨酷的叫声,让天下人都听到。”于是才作罢。

  咸康的时候,庾冰喜举发检察,近于琐细,后来更加违背正道,又采用宽松的刑罚,是疏是密随心所,律令已经没用了。

  到了安帝元兴末年,桓玄辅佐国政,又商议打算恢复⾁刑斩断左右脚趾的刑法,用来减轻死刑,皇帝命令百官讨论。蔡廓奏上意见说:“建国立法,弘扬教化,一定要据不同的时候制定政策,仁德刑罚同时施行。崇尚忠贞用以防备奷琊,教知噤令用以检察怠慢,布洒恩惠来润泽天下,加重刑罚严肃天威,虽然还是质、文更迭起作用,但是这种方法是不会被取代的。⾁刑的设立,源于圣哲的君王。大概因为前代风俗淳厚,人们大多敦厚谨慎,图像既已陈列,就机心收敛,受刑罚的人走在路上,就不放纵和改变守,因此能不用刑罚诛杀,无为而教化隆盛。衰落的末世风俗浮薄诈伪,法纲设立更加繁密,机巧的思想一天天滋长,羞聇、畏惧的心理变得少了。终⾝繁重的劳役,不⾜以制止奷琊,何况刺字和割鼻子,岂能使罪犯返归善道。空有悲惨的叫声,却没有匡济时俗的益处。至于弃市的条文,若实在不是不赦的罪过,事情不是亲手杀人,刑讯和法律一致,轻刑和重刑判决相同,减降刑罚的道路堵塞,钟陈因此⾼声‮议抗‬,元皇为之怜悯。现在英才们辅佐国政,行道超越伊尹周,确实应该谨慎用刑,爱惜‮民人‬大力繁育,申明哀怜之心用以⾰除滥刑,改变对人体的大辟之刑,保全至为重要的生命,使将来增加繁殖生息。”但是孔卫旺意见不同,用型目、夏堡直的意见。当时的舆论大多和孔琳之相同,因此⾁刑没有施行。 N6zWw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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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房玄龄等 更新于2017/3/26 当前章节38137字。看晋书小说,就上逆流小说网。我们致力于做最快速更新晋书最新章节的免费小说网站,用心做最好的小说精校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