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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流小说网 > 短篇文学 > 陈亦青文集 作者:陈亦青 | 书号:5093 时间:2016/11/12 字数:152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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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句:己所不,勿施于人。 释义:自己不喜的东西(或不想要做什么),不要強加给别人。:想要,喜。施:施加,強加。 出处:《论语?卫灵公篇》和《论语?颜渊篇》。 纠改:原句表述的意思是正确的,但将“己”字改为“人”字,成为“人所不,勿施于人”使之成为更具人化的格言。 解析: 原句出于《论语》中的两篇典文,是孔子经典名言之一,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格言,也是儒家思想的精华。 为了证明原句表述意思的正确,先假设几句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句式来做比较,以利甄别。 1、己所不,強施于人。 此句意为:自己不想要的东西,自己不想做的事情,就強加给他人。这显然是一种极端自私、专横霸道的行为,与孔子儒家思想的“恕道”相违悖。如果社会上的人都将自己不喜的东西、自己不想⼲的事情強加给别人,则形成混的无府政主义状态。 2、己之所,強施于人。 此句意为:自己想要的东西,自己想做的事情,強加给别人。此句实为古语“己所好者,而人之同好;己所恶者,而人之同恶。有诸己矣,而望人之同有;无诸己矣,而望人之同无。”的浓缩表述,其实也是一种自私专横的行为。自古至今,某些员官就存在这种思想和行为,他们往往将百姓视为子民,视为牛马,供其驱使,供其教调,这就是古代员官称其施政为“牧民之术”并且自称“⽗⺟官”的缘由。而当今社会,此类现象屡见不鲜,某些员官的人私之代替民众之、社会之,在自己职权范围內,按照个人的好恶爱憎,追求人私政绩,不顾民众利益及社会利益,随意发号施令,极尽腾折的能事。“己之所,強施于人”的行为若流于员官⼲部之中,则是封建专制的而非主民科学的行为。 3、己之所,勿施于人。 此句意为:自己所喜的东西,所想要做的事情,不要強加给他人。这应是一种既明智又主民的道德思想和行为,也是处理人际关系应遵循的法则。 上述第1、2句就处理人际关系来说,都是以自我为中心,有強迫他人之行为,乃“施”字有強加、施加之意。第3句的关键词为“勿施”就是不要強加,显然就合乎孔子“恕”的原理。 而“己所不,勿施于人”也是強调人应宽恕待人,应提倡“恕道”唯有这样,才是“仁”的表现。这句话乃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。孔子此语是指人应当以对待自⾝的行为作为参照物来对待他人。人应当有宽广的怀,待人处事之时切勿心狭窄,而应宽宏大量,宽恕待人。如若将自己所讨厌的事务,硬推给他人,不仅会破坏与人的关系,也会使事态形成僵局。人与人之间的往确实必须坚持这种原则,这是尊重他人、平等待人的体现。人生在世除了关注自⾝的存在外,还应关注他人的存在,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,切勿己所不而施于人。 宽恕待人,这是对的。但孔子此语要求人应当以对待自⾝的行为做参照物来对待人,这个观点就值得商榷。因为,他的出发点是自己,是以“自我”为导向,以自己行为做参照物。而人与人是有差异的,不注意个的不同,人际往时往往会很尴尬的。如果我们把“人”看得⾼于“己”以“人”为导向,那我们会发现“己所不,勿施于人”此话就需要修改了。当然不是原话错了,而是原话不⾜以体现对他人的尊重。 你看,只将“己”字改成“人”字,成为“人所不,勿施于人”意为:他人所不喜的东西,不想做的事情,就不要強加给他人。这样一改,既保持原话意义上的正确,又体现以人为本的人化思想,成为更完美更权威的格言。 N6zWW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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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陈亦青 更新于2016/11/12 当前章节1528字。看陈亦青文集小说,就上逆流小说网。我们致力于做最快速更新陈亦青文集最新章节的免费小说网站,用心做最好的小说精校网 |